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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控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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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控购管理
1984年,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加强控购管理要求,成立地区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简称控购办),编制4人。其任务是按照国家控购政策,运用行政调控职能和经济调控措施,达到控制社会集团非生产性消费的目的,以节约资金,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对控购商品实行指标控制、专项审批、征收专控商品附加费、开展控购检查等。1985年,恢复实行专控商品指标控制管理(包括200人以上乡镇、城市街道企业)。1987年起,每年进行1~2次控购大检查,对查出的控购商品照章处理。没收小汽车11辆,罚款小汽车250辆、金额300多万元。1989年,全市确定34个商店为供应专控商品定点单位,统一使用专控商品专用发票,并征收专控商品附加费,全年征收120万元,全部用于教育事业发展。对市直机关小汽车实行控购管理,总量控制,定编224辆。 1990年,全市各县(市、区)控购办公室机构全部单设,配备专职人员21人。1991年,实行管车与管资金相结合的办法。凡属财政拨款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申购小汽车的,由控购办负责检查车辆状况,落实资金。建立小汽车档案,年内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控购检查,共查处违纪小汽车200多辆,罚款500多万元。1992年,全市调整部分专控商品审批权限,市级只保留数额较大的小轿车、摩托车、录放像设备、音响及无线电通讯设备等10种。改进专控附加费征收管理办法,实行集中统一征收和验证存档制度,基本杜绝集团单位随意购车、低档换高档、国产改进口等违章现象。全年共征收专控附加费1097万元。在市直机关试行管车与管资金双向结合的管理方法,堵住违控源头,减少财政开支。对违控购车进行专项检查,没收高档车4辆,罚款车200辆、金额550万元。全市县以上集团购买力支出2.03亿元,占省核定指标94.73%。 1997年初,全市机构改革,市、县(市、区)将控购办职能并入行财科。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控购管理逐步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