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一节〓财政体制改革 资料库:泰安市情资料库 章节:《泰安市情》2015年3期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9-newsite-3506/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9-newsite-3506/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9-newsite-3506/article/528/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9-newsite-3506/article/528/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一节〓财政体制改革
一、市级财政体制改革 1985年,全市执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1986年,采取收入“倒四六”分成,即市里留成60%,上交省40%,不足支出部分定额补助。1987年,改为“定额上缴、加比例递增”的包干办法,改变以往在预算管理上统收统支的局面,促进了全市财政状况明显好转。1988年,市政府印发《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包干办法试行意见》。1991年,市财政将市直107个行政事业单位的收入纳入预算内管理,同时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1994年1月,市政府印发《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决定》,全市新旧财政体制实现平稳过渡。1996年起,市财政不再对企业下达具体的财务考核指标,亦不再对县(市、区)下达指令性财政收支计划;废弃行政事业单位“基数法”支出管理模式,实行“零基预算”,即对经费实行定额管理、包干使用、节余留用、超支不补;取消事业发展经费基数,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实行“合同管理、跟踪问效”。1999年,市政府采购中心成立,对市属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使用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购买的物品、工程和劳务等,实行统一管理。2002年,全市实行所得税、营业税分享财政体制,农村实行费税改革,取消乡镇统筹。 二、市对县级财政体制改革 1985年,市财政局对条件较好、财力较强的新泰市、肥城县采取“定额上缴,加比例递增”的包干办法,递增比例为8%,收入增长超过8%的部分,市财政参与分成;对条件一般,基本保证正常支出的宁阳县采取“定额上缴,余后全留”的包干办法;对收不抵支的泰山区、郊区、东平县采取“收入全留、定额补助”的包干办法。1992年,递增比例调整为10%;收入增长超过10%的部分,市财政不再参与分成。1994年,对县(市、区)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以1993年财政收入为基数,分别测算确定税收返还基数:泰山区2016万元,郊区1698万元,新泰市8294万元,肥城市9244万元,宁阳县2776万元,东平县1695万元。原财政体制继续运行。1996年,新泰市、肥城市上解递增比例下调为5%。1998年,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立一级财政,市财政局对开发区实行“定额上解”财政制度,1998—2001年,每年定额上解206万元;2002年定额上交改为900万元,按上缴国家财政“两税”基数和税收比例返还基数下拨开发区。开发区上缴国家财政“两税”基数1383万元,税收返还基数708万元,上缴市财政708万元。岱岳区北集坡镇划归开发区管理,市财政增加开发区专项上解150万元,税收返还基数74万元;减少岱岳区税收返还基数74万元。同时,对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6个县(市、区)实行所得税、营业税分享的财政制度。在中央、省分享的基础上,市财政参与县(市、区)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分享。企业所得税分享比例为:市财政10%,市开发区、县(市、区)财政30%;营业税分享比例为:市财政20%,市开发区、县(市、区)60%。 三、农村税费改革 1985年,市财政只征收农业税。农业税征收实行核定计税面积,评定常年产量,根据常年产量按照规定税率计算征收;实行差别比例税制,全市平均税率为常年产量的11.3%。农业税征收标准粮3.58亿公斤,标准粮单价每公斤0.4元。农业税附加按正税的15%计算征收。1987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和省政府《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试行办法》,将农林特产税征收从农业税中分离出来,按农林特产品实际收入和分别核定税率的办法单独征收农林特产税。开征初期园艺收入按6%,林木、水产收入按5%;少数获利大的产品,税率高于6%,但最高不超过15%。地方附加按当地现行农业税附加比例征收。开征耕地占用税,税率为全市平均每平方米4.8元,根据各县(市、区)人均占用耕地及经济发展状况分别核定不同税率,以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标准一次性征收。 1988年,农业税标准粮单价调整为每公斤0.43元,1989年调整为每公斤0.45元,农林特产税开征地方附加。恢复契税征收,税率6%,按房产交易额计税。1994年,全市调整农林特产税政策,征收范围扩大,税率提高。农林特产税按照农林特产品实际收入计算交纳,不征地方附加。1998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市内按全省统一规定的3%税率征收。2001年,省政府确定肥城市为全省3个农村税制改革试点单位之一。肥城市政府根据中央及省政府的规定,对农业税计税土地进行重新核定和丈量,对常年产量进行重新评定,税率执行常年产量6%,标准粮执行每公斤1.14元,农业税附加提高到正税的40%,地方附加按正税20%开征。没有参与税制改革的县(市、区)仍执行原来的农业税政策。 2002年,市政府制订《泰安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全市取消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通过农村税费改革,实际缴纳农业税收及附加3.99亿元。其中,农业税1.97亿元,农业税附加7697万元;农林特产税1.07亿元,农林特产税附加1831万元。农村税费改革后,全市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稳定在29.8万公顷左右,农业税常年产量(标准粮)稳定在32.06亿公斤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