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债发行
国库券 1981年,市内开始发行国库券。主要发行对象是国营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和农村富裕社队;城乡人民个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由国家财政部委托中国人民银行及所属机构办理。根据购买对象不同确定利率、分配限额。国库券可以进行抵押贷款和贴现。1989—1991年,发行对象为公民个人和个体工商户,利率不再区分购买对象,采取分配认购的办法,可以转让和抵押。1990年发行1990年度转换债券,即将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持有的当年到期的国债转换为等额的新债。1991年,除发行1991年度转换债券外,市财政局成立国债服务部,办理国债发行、兑付、转让事宜。1992—1994年发行对象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发行方式开始采用承购包销、认购等方式,可以转让和抵押。1995年起,国库券发行全面实行市场化,采取凭证式发行,由各专业银行和邮政储蓄包销。1998年,按国家财政部要求,市财政部门的国债发行工作逐步停止,国债发行全部由专业银行和证券公司承购包销后向社会发行。
经济建设债券 1987年,发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债券期限三年,发行对象为:地方政府、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中央、国务院各部委、武警部队、城乡个人。对单位发行的按年息6%,采取分配任务的方法,可以记名、挂失并可以抵押;对个人发行的按年息10.5%,采取自愿认购的办法,可以转让、继承。1988年,发行1988年财政债券,发行对象为:各专业银行、综合性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分五年和二年两种,采取一次发行分次交款的办法。同年发行1988年国家建设债券,期限二年,年利率9.5%,由城乡居民、基层组织及金融机构认购,对个人和单位实行统一利率。1989年,发行1989年保值公债,发行对象是:城乡职工、居民、个体工商户、各种基金会、保险公司以及有条件的某些公司,期限三年,年利率随人民银行规定的三年期储蓄存款利率浮动,并加保值贴补率,外加一个百分点。保值公债不记名、不挂失、可抵押。1985—2002年,全市共发行各种债券26.66亿元。
二、国债兑付
1981—1984年,个人认购的国库券从1986年7月1日开始还本付息,分五年五次偿还,国库券号码末尾两位数字与抽签公告所列各年还本的号码相同者即为各年应还本的国库券,单位购买的国库券则推迟三年还本付息。1990—1991年,将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持有的当年到期的国债转换为等额的新债。1992—2002年,随着各年度国债的陆续到期,由当地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门组织各金融机构进行兑付。
第一节 国家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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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债发行
国库券 1981年,市内开始发行国库券。主要发行对象是国营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和农村富裕社队;城乡人民个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由国家财政部委托中国人民银行及所属机构办理。根据购买对象不同确定利率、分配限额。国库券可以进行抵押贷款和贴现。1989—1991年,发行对象为公民个人和个体工商户,利率不再区分购买对象,采取分配认购的办法,可以转让和抵押。1990年发行1990年度转换债券,即将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持有的当年到期的国债转换为等额的新债。1991年,除发行1991年度转换债券外,市财政局成立国债服务部,办理国债发行、兑付、转让事宜。1992—1994年发行对象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发行方式开始采用承购包销、认购等方式,可以转让和抵押。1995年起,国库券发行全面实行市场化,采取凭证式发行,由各专业银行和邮政储蓄包销。1998年,按国家财政部要求,市财政部门的国债发行工作逐步停止,国债发行全部由专业银行和证券公司承购包销后向社会发行。
经济建设债券 1987年,发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债券期限三年,发行对象为:地方政府、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中央、国务院各部委、武警部队、城乡个人。对单位发行的按年息6%,采取分配任务的方法,可以记名、挂失并可以抵押;对个人发行的按年息10.5%,采取自愿认购的办法,可以转让、继承。1988年,发行1988年财政债券,发行对象为:各专业银行、综合性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分五年和二年两种,采取一次发行分次交款的办法。同年发行1988年国家建设债券,期限二年,年利率9.5%,由城乡居民、基层组织及金融机构认购,对个人和单位实行统一利率。1989年,发行1989年保值公债,发行对象是:城乡职工、居民、个体工商户、各种基金会、保险公司以及有条件的某些公司,期限三年,年利率随人民银行规定的三年期储蓄存款利率浮动,并加保值贴补率,外加一个百分点。保值公债不记名、不挂失、可抵押。1985—2002年,全市共发行各种债券26.66亿元。
二、国债兑付
1981—1984年,个人认购的国库券从1986年7月1日开始还本付息,分五年五次偿还,国库券号码末尾两位数字与抽签公告所列各年还本的号码相同者即为各年应还本的国库券,单位购买的国库券则推迟三年还本付息。1990—1991年,将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持有的当年到期的国债转换为等额的新债。1992—2002年,随着各年度国债的陆续到期,由当地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门组织各金融机构进行兑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