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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理 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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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理 赔
市保险机构遵循“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对参加保险的企业单位或居民个人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致的损失及时经济补偿。1981—1984年,共支付赔款4357万元,赔付率34.16%。1985年理赔103万元,赔付率12.7%。1986—1990年,理赔金额6657万元,赔付率31.1%。1991—1995年,全市理赔金额达2.94亿元,赔付率51.3%。1996—2000年,全市理赔金额6.13亿元,赔付率43.21%,其中人身险给付2.29亿元,占理赔总额的37.36%。2002年,全市保险机构共理赔1.61亿元,赔付率19.41%。其中,产险类赔付1.08亿元,寿险类给付5277万元,分别占理赔(给)付总额的67.23%、32.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