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三节 利率管理 资料库:泰安市情资料库 章节:《泰安市情》2015年3期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9-newsite-3506/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9-newsite-3506/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9-newsite-3506/article/511/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9-newsite-3506/article/511/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三节 利率管理


    一、利率调整
    1984年,针对全国出现的经济过热、货币投放过多、信贷规模增长较快、物价涨幅较大的情况,人民银行适当调高存、贷款利率。1988年,在提高存、贷款利率的同时,对三年期以上定期存款实行保值。1989年2月,再次调高存贷款利率(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高达11.34%),并开展利率执行情况大检查,及时处理储蓄利率乱浮问题。1990年,随着市场物价的回落,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银行存、贷款利率的通知》,两次降低存、贷款利率。1991年3月再次下调存、贷款利率。12月,停办保值储蓄业务。1993—1995年,人民银行根据当时经济过热、市场物价上涨幅度持续攀升的情况,又4次调高存、贷款利率,并从1993年7月起重新开办保值储蓄业务,以控制通货膨胀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1996年,市场物价明显回落,人民银行从4月起不再办理新的保值储蓄业务,并于5月和8月两次降低存款利率。1997年10月、1998年3月和7月人民银行连续3次降低对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以及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以减轻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利息负担,鼓励企业投资,鼓励商业银行增加贷款。1998年3月和7月又两次对存款准备金利率、中央银行贷款利率和再贴现利率进行调整,进一步理顺中央银行利率结构。此后,利率水平呈逐步下调趋势。2002年2月,人民银行再次下调存贷款利率,利率政策已成为宏观调控政策中的重要货币政策工具。
    二、利率浮动
    1987年1月,人民银行将贷款利率20%浮动权授予各专业银行。4月,人民银行决定,在农村信用社储蓄存款利率可低于市场利率、高于国家规定的基准利率的幅度内浮动,浮动幅度在20%以内报当地农业银行批准,20%以上的报人民银行省分行批准。各金融部门开办有奖储蓄、邮政部门开办储蓄不得在现有储蓄利率额度之外再增加奖息和实物。1997年6月,市内银行间债券市场正式启动,同时放开债券市场债券回购和现券交易利率。1998年3月,全市改革再贴现利率及贴现利率的生成机制,放开贴现和转贴现利率。10月,全市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从原最高上浮10%扩大到上浮20%,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由40%扩大到50%,以改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
    1999年,根据上级行通知,允许县以下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最高上浮30%,对小企业贷款利率最高上浮30%的规定扩大到所有中型企业。10月,对保险公司大额定期存款实行协议利率,对保险公司3000万元以上,5年以上大额定期存款,实行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协商利率的办法。
    2000年9月,市内实行外汇利率管理体制改革,放开外币贷款利率,300万美元以上的大额外币存款利率由金融机构与客户协商确定。
    2002年3月,将境内外资金金融机构对中国居民的小额外币存款,纳入人民银行现行小额外币存款利率管理范围,实现中外资金金融机构在利率政策上的公平待遇。
    三、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存贷款利率管理
    1985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转发国务院转批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部分存款、贷款利率的报告的通知》,市内调整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的存贷款利率,维持专业银行交存的存款准备金利率不变;专业银行存入人民银行的利率,使之略高于专业银行吸收存款的平均利率;专业银行的贷款利率执行略高于专业银行吸收存款成本的规定。
    四、金融机构间同业拆借市场利率管理
    1986年,全市金融机构资金拆借贯彻自愿互利原则,拆借期限和利率由双方协商议定,金融机构信守协议坚持按期归还。
    1990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同业拆借管理暂行办法》,同业拆借资金期限和利率的最高限由人民银行总行根据资金供求情况确定和调整,拆借双方在规定的限度之内,协商确定拆借资金的具体期限和利率。1993年,人民银行泰安市分行组织全市金融系统清理违章拆借,收回违章拆借资金1.02亿元,并撤销了泰安金融市场。
    1996年6月1日,全市放开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市场利率,实现由拆借双方根据市场资金供求自主确定拆借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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