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一节 现金管理 资料库:泰安市情资料库 章节:《泰安市情》2015年3期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9-newsite-3506/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9-newsite-3506/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9-newsite-3506/article/509/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9-newsite-3506/article/509/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一节 现金管理


    1985年9月,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通知》,规定全市金融机构不得超现金库存限额;未经允许不得坐支现金;不得租借银行账户和编造假用途从银行套取现金。1988年,人民银行泰安市分行贯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违反现金管理条例的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罚规定。1988—2001年,市内各银行为加强现金管理,规定非基本账户不得提现;对大额现金提现的审查,防止越权审批行为;严格控制不合理的货币投放。2000年新泰、肥城、宁阳、东平四个县(市)支行发行库撤销后,人民银行泰安市中心支行重新下发现金计划,加强对市级国有商业银行的管理和计划控制。2002年,各商业银行大额现金提取实行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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