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账户管理
1985—1988年,全市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等,按照财政资金与信贷资金、基建资金与流动资金分口管理和预算内资金与预算外资金分别核算的原则,在各银行、信用社开立有关账户。银行账户分为:基本账户、专用账户和辅助账户。各单位和个体经济户开立账户,须向银行填写开户申请书。凡银行初审同意的,填具开户卡,报经人民银行批准。账户的变更、合并、转移和撤销应交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正式函件(企业必须交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新证件),经银行审查后办理。
1992年5月,公布《泰安市颁发开户许可证工作实施方案》,全面开展对开户单位颁发许可证工作。对泰安市直、泰山区及郊区范围内的账户进行清理整顿,共确立账户12363户,并全部颁发开户许可证。1993年7月,对各单位的银行开户进行全面清理,撤并非法账户近600个。1994年10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颁布新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把存款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根据新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同年起至2002年,人民银行泰安市分行每年都组织对各家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账户管理情况进行清理检查,基本账户由当地人民银行核实审批,开立基本户以外的账户及时到人民银行备案,规范各行社的账户档案,达到一个企业在一家金融机构开立一个基本账户的要求。2002年底,全市共开立基本存款账户7865户,一般存款账户12467户,专用存款账户1106户,临时存款账户82户。
二、结算纪律
1985年,社会经济交往不断扩大,信用监督机制建设相对滞后。银行办理结算,因违反结算制度规定,发生延压、挪用、截留结算资金,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情况时有发生,企业间资金相互拖欠,“三角债”增多。1986年10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结算纪律检查,对工商银行泰安市分行、农业银行泰安市分行进行重点抽查。1987年4月,对全市各金融机构(重点是农村信用社)的账户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建立举报制度,设立举报中心。1989年4月1日,人民银行泰安市分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部署,在全市银行系统进行结算制度改革,按照银行结算原则,简化结算监督程序,加强结算纪律。1990年5月,总行下发《整顿开户和加强结算纪律的意见》及《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各金融机构健全结算管理机构,配备结算专管人员负责结算的组织、宣传、协调和管理。1991年7月,国务院发出《关于整顿商品交易秩序,严格结算纪律的通知》,人民银行泰安市分行加强对辖属商业银行和信用社的监督检查。为加强银行结算的社会监督,在人民银行泰安市分行会计科和纪检组同时设立结算举报电话。10月,指导辖区金融机构建立银行承兑汇票的逐级审批制度,严禁任何企业和银行违反规定签发、承兑、贴现商业汇票。1993年8月起,贯彻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等六总行联合下发的《关于整顿结算秩序,扩大转账结算的通知》,大额汇划款项通过人民银行办理转汇,加强汇差资金管理,扩大转账结算,减少现金使用,整顿结算秩序,减少了结算纠纷的发生。2002年,为防范和打击利用现金支取进行经济犯罪活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进一步加强现金管理。年末,完成对辖区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的支付结算检查,督促各金融机构严格执行结算纪律,维护全市经济金融秩序。
第二节 结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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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账户管理
1985—1988年,全市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等,按照财政资金与信贷资金、基建资金与流动资金分口管理和预算内资金与预算外资金分别核算的原则,在各银行、信用社开立有关账户。银行账户分为:基本账户、专用账户和辅助账户。各单位和个体经济户开立账户,须向银行填写开户申请书。凡银行初审同意的,填具开户卡,报经人民银行批准。账户的变更、合并、转移和撤销应交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正式函件(企业必须交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新证件),经银行审查后办理。
1992年5月,公布《泰安市颁发开户许可证工作实施方案》,全面开展对开户单位颁发许可证工作。对泰安市直、泰山区及郊区范围内的账户进行清理整顿,共确立账户12363户,并全部颁发开户许可证。1993年7月,对各单位的银行开户进行全面清理,撤并非法账户近600个。1994年10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颁布新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把存款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根据新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同年起至2002年,人民银行泰安市分行每年都组织对各家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账户管理情况进行清理检查,基本账户由当地人民银行核实审批,开立基本户以外的账户及时到人民银行备案,规范各行社的账户档案,达到一个企业在一家金融机构开立一个基本账户的要求。2002年底,全市共开立基本存款账户7865户,一般存款账户12467户,专用存款账户1106户,临时存款账户82户。
二、结算纪律
1985年,社会经济交往不断扩大,信用监督机制建设相对滞后。银行办理结算,因违反结算制度规定,发生延压、挪用、截留结算资金,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情况时有发生,企业间资金相互拖欠,“三角债”增多。1986年10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结算纪律检查,对工商银行泰安市分行、农业银行泰安市分行进行重点抽查。1987年4月,对全市各金融机构(重点是农村信用社)的账户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建立举报制度,设立举报中心。1989年4月1日,人民银行泰安市分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部署,在全市银行系统进行结算制度改革,按照银行结算原则,简化结算监督程序,加强结算纪律。1990年5月,总行下发《整顿开户和加强结算纪律的意见》及《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各金融机构健全结算管理机构,配备结算专管人员负责结算的组织、宣传、协调和管理。1991年7月,国务院发出《关于整顿商品交易秩序,严格结算纪律的通知》,人民银行泰安市分行加强对辖属商业银行和信用社的监督检查。为加强银行结算的社会监督,在人民银行泰安市分行会计科和纪检组同时设立结算举报电话。10月,指导辖区金融机构建立银行承兑汇票的逐级审批制度,严禁任何企业和银行违反规定签发、承兑、贴现商业汇票。1993年8月起,贯彻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等六总行联合下发的《关于整顿结算秩序,扩大转账结算的通知》,大额汇划款项通过人民银行办理转汇,加强汇差资金管理,扩大转账结算,减少现金使用,整顿结算秩序,减少了结算纠纷的发生。2002年,为防范和打击利用现金支取进行经济犯罪活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进一步加强现金管理。年末,完成对辖区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的支付结算检查,督促各金融机构严格执行结算纪律,维护全市经济金融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