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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商业银行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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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商业银行体制改革
1985年,中国工商银行泰安地区分行改称中国工商银行泰安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泰安地区中心支行改称为中国农业银行泰安市分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泰安地区中心支行改称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泰安市分行。全市共有工商、农业、中国、建设4家国家专业银行。 1987年8月,中国银行泰安支行升格改称中国银行泰安分行。1990年,恢复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严格控制信贷总量。人民银行泰安市分行按照“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全市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实行“限额管理、余额监控”的管理办法。 1994年,贯彻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各专业银行实行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分类,建立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现代商业银行经营机制。全面推行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年内,交通银行泰安支行成立。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颁布实施,标志着国家专业银行正式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变。人民银行泰安市分行分别会同各家银行制定《储蓄代办机构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四项清理”(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全面清理,重新登记,取缔非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对国有商业银行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进行专项稽核,彻底清查账外账、证券卖空回购、信用卡恶意透支、套汇等问题;清理企业账户,制止多头开户;清理银行房地产业务)。通过清理,撤并9处擅自设立的机构;对在县级支行法定营业地址外营业的15家信用卡部进行清理,撤并违规账户1679个。1996年,人民银行泰安市分行对全市银行、信用社的储蓄代办机构进行检查清理,撤销不符合条件的530处代办机构。年内,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泰安市分行改称中国建设银行泰安市分行。1997年,撤销工商、中国、建设3家银行在农村设立的储蓄代办网点及不符合条件的储蓄代办网点477个。现场稽核金融机构123个,查出各类违规资金27.66亿元,罚款罚息242万元,为建市以来经济处罚最重的一年。年内,交通银行泰安支行升格为泰安市分行。 1998年,为应对亚洲金融危机,国家采取扩大内需,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决策,全市金融机构在防范金融风险,提高贷款质量的前提下,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和货币供应量。取消对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限额控制,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1999年,国家先后组建信达、东方、金融和长城4家资产管理公司,分别负责接受、管理、处置4家国有商业银行划转的不良资产(包括贷款和利息)。年内,工商银行泰安市分行在全市率先开办教育储蓄业务。全市金融机构规范再贷款、再贴现操作规程,维护金融债权的安全,初步建立起符合现代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要求的业务发展机制。 2002年,全市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比年初减少1.15亿元,实现考核利润67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