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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民银行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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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人民银行体制改革
1985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泰安地区分行更名为中国人民银行泰安市分行。改革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将从1980年开始实行的“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包干”改为“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贷实存、相互融通”的联行体制。从制度上将中央银行与专业银行的资金分开,其资金往来成为借贷关系,并建立存款准备金制度,确立了人民银行与专业银行之间的信贷资金管理新体制。 1986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确定人民银行是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国家机关,是国家中央银行,具有制定货币政策、金融监管和货币发行等12项职能,代表国家统一管理国营企业流动资金。人民银行泰安市分行开始组建县(市、区)支行机构,设新泰、肥城、宁阳、东平4家支行。并设立稽核科、金融管理科,对所辖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建立同城票据交换所,组织境内市、县(市、区)专业银行进行同城票据交换。1987年,人民银行泰安市分行改革资金纵向管理模式,建立初级金融市场,形成以市人民银行为中介的横向资金融通网络。增设人民银行泰安市郊区支行。1989年,实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颁布的“三票一卡”(汇票、银行支票、本票、信用卡)为主的银行结算办法,对开户单位实行许可证制度。1990年,对清算制度全面改革,建立资金清算中心,运用卫星通讯网的电子联行代替手工联行。1991年,市融资公司办理短期融资业务,代理发行企业债券。1992年,改进结算服务,扩大票据交换范围,开通电子联行网。1994年,人民银行泰安市分行在全市范围内建立金融联席会议制度,成立市金融监管委员会,并制定《泰安市金融机构同业自律公约》。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颁布施行,首次以国家立法形式确立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地位。人民银行泰安市分行按法律规定不再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部门贷款,不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1998年,人民银行泰安市分行成立整顿“三乱”(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乱办金融业务)领导小组,开展对全市中小金融机构的风险普查。人民银行泰安市郊区支行撤销并入人民银行泰安市分行。 1999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按经济区域划分分行的管理体制,人民银行泰安市分行改为人民银行泰安市中心支行。人民银行泰安市中心支行设立金融机构监管一科、监管二科,分别负责对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邮政储蓄所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工作。改变了过去对同一法人金融机构由多个部门分割监管的格局,实行由同一职能部门负责对同一个法人机构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从现场到非现场的全过程监管。2000年8月,人民银行泰安市中心支行将全市2家典当行监管职能移交给市经贸委。9月,将保险机构监管职能移交给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济南办事处。人民银行不再对典当行和保险机构进行监管。 2002年,人民银行泰安市中心支行将金融机构监管一科、监管二科合并,并更名为银行管理科。制定并实施《泰安市金融机构中间业务(代收代付)手续费收费公约》,规范各金融机构中间业务收费行为,促进辖内金融机构公平竞争。人民银行泰安市中心支行被济南分行评为“金融监管先进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