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1988年,市政府制定《关于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措施》《关于鼓励引荐外资项目的试行办法》,明确以吸引外商投资,发展投资少、见效快、出口创汇能力强的项目为主的指导思想。以扩大对外宣传和主动出击为突破口,编印《泰安投资指南》《泰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简介》《泰安资源简介》等外宣资料,配合重大涉外活动,宣传泰安的投资环境,活跃全市发展外向型经济的气氛,拓宽外联渠道。
1992年,市委制定《关于扩大对外开放招商纳贤引资的若干规定》《关于鼓励发展外向型经济的若干规定》,加强对外联络招商。1994年,加强对外友好往来,派出各种经贸团组134批、430人次出访34个国家和地区,接待41个国家和地区的外宾团组126批、1376人(次)。
1996年,市委、市政府制定《关于对外开放招商引资的办法》,对利用外资的先进单位和引资者,以实绩定奖惩考核兑现。1998年,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开发区建设的意见》,要求开发区加快区内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招商力度。一批列入国家和省火炬计划的项目落户泰安。
2000年,根据拟招商项目的性质、类别和特点,瞄准知名大企业、大集团、上市公司实行专门招商;聘请招商引资顾问,加强代理招商;依托市信息中心建立泰山招商网站,开辟泰安概况、基础设施、优惠政策、招商项目专栏进行网上招商;制作中文、中文繁体、英文三种版本的《泰安投资指南》光盘,推介项目,丰富招商引资方式;建立市级项目库,举办重点项目推介及投资合作洽谈会;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泰山院士之家”,策划论证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项目,以优质资产、存量资产和优势企业招商。全市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招商引资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2001年,市成立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制定《招商引资代理暂行办法》《招商引资奖励暂行规定》《招商引资项目审批全程“一站式”服务办法》《外商投诉受理办法》等,建起招商引资工作运行机制。市政府制定《泰安市关于扩大开放促进招商引资的政策规定》,对投资鼓励、引资奖励、环境治理、监督检查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各县(市、区)结合自身实际分别制订一系列招商引资政策,并将招商引资目标层层分解到基层和直属部门,营造“人人都是软环境、个个都是招商人”的招商引资氛围。2002年,市高新区新区办公场所“政务大厅”建成正式对外办公,实行“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各县(市、区)分别建立行政审批中心,对客商申报项目和行政收费纳入中心集中办理,采取“一门受理、限时办结”,为投资者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并建立定期走访客商制度,逐步形成“你赚钱、我保护,你发展、我铺路,你纳税、我服务,你有难、我帮助”的氛围。全市已建立起快速、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体系和亲商、安商、扶商、富商的良好投资环境。
附一:《泰安市关于扩大开放促进招商引资的政策规定》(节录 2001年4月12日印发)
投资鼓励 属于下列情形的,由市政府给予奖励或扶持:
国内外客商投资生产经营项目的,根据投资企业新增纳税形成的地方财力(合资合作企业按持股或投资比重)计算,前五年按30%给予奖励,后五年按20%给予奖励。投资农业、高新技术项目(省三等奖以上)以及对市内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按照上述规定上浮10%给予奖励;高新技术项目需要市内企业贷款筹措配套资金的,贷款部分由市财政给予三年贴息扶持。
《规定》实施之前来市内投资的生产经营项目,以上年底纳税额为基数,按其新增纳税形成的地方财力(合资合作企业按持股或投资比重)计算,2001—2005年按30%给予奖励,2006—2010年按20%给予奖励。《规定》实施之前已经享受过本市优惠政策的生产经营项目,可根据不同情况由市财政局予以处理。
属于下列情形的,由市政府以土地收益给予扶持:
国内外客商投资生产经营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出让或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外汇投入按当时汇率折算)以下的新建企业,按政府土地收益的80%给予扶持;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或者投资高新技术项目的,给予全额扶持。政府以土地资产参股入股的,5年内不参与分红;投资开发荒山、荒坡、荒滩、废弃地、塌陷地从事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养殖业,以出让、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政府土地收益全额给予扶持;投资兴办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享受政府土地收益扶持的项目,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使用期未满进行转让、出租的,应当补缴剩余年限的政府收益,需要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所获得的资金必须用于本区域内的项目投资;在抵押权实现时,政府优惠部分的土地收益上缴财政。
对国内外客商投资的新建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由市政府根据项目和投资的具体情况,减免建设过程中的行政性收费,直至政府收益“零费率”;对于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给予最大限度的照顾。对全市经济拉动大的投资项目、高科技项目,市外大集团、大企业的投资项目,由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在财政奖励、土地扶持等方面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国内外客商要求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市内、子女入托入学的,凭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由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组织公安、教育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免收学生借读费等费用。
各开发区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要满足国内外客商的投资需求。
引资奖励 单位或个人引荐国内外客商在市内投资的,按年度实际到位资金形成固定资产额的1%给予奖励;引荐投资高新技术项目以及对我市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按1.5%给予奖励。
除政府奖励外,受益企业对引资者的奖励,由受益企业自定或与引资者商定。
附二:《泰安开发区关于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节录 2002年3月印发)
财政扶持 新办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上缴增值税形成地方财力部分,3年内给予40%财政补助,上缴企业所得税形成地方财力部分,5年内给予50%财政补助;属于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上缴增值税形成地方财力部分,3年内给予全额补助,上缴企业所得税形成地方财力部分,5年内给予50%财政补助。
新办经营期10年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商业、服务业、旅游业、娱乐业等非生产性企业,上缴企业所得税形成地方财力部分,5年内给予50%财政补助。
凡进区进行工业标准厂房、居民住宅楼、商业用房开发等,5年内上缴土地增值税形成地方财力部分全额补助,上缴营业税3年内给予10%财政补助。
国际国内领先的高新技术项目进区建设需要筹措配套资金的,可优先申请管委会设立的风险投资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孵化基金支持,取得外部贷款部分给予3年财政贴息扶持,并提供担保支持,但资金用途不得改变。
引资奖励 对引进项目在区内建设的,按年度实际到位资金形成固定资产额的2%给予奖励,资金由开发区管委会支付。
对引进货币资金属无偿使用的,按引进资金额的30%给予奖励,奖金由资金使用单位支付。
对引进货币资金使用期3年以上年利率低于5%的,按引进资金到位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年利率低于7%的,按引进资金到位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年利率低于9%的,按引进资金到位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奖金由资金使用单位支付。
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投资的其主导产品项目、外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性项目的,由开发区管委会奖励别墅一套。以上受奖人员不受职业限制。
第二节 软环境建设
视图
1987—1988年,市政府制定《关于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措施》《关于鼓励引荐外资项目的试行办法》,明确以吸引外商投资,发展投资少、见效快、出口创汇能力强的项目为主的指导思想。以扩大对外宣传和主动出击为突破口,编印《泰安投资指南》《泰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简介》《泰安资源简介》等外宣资料,配合重大涉外活动,宣传泰安的投资环境,活跃全市发展外向型经济的气氛,拓宽外联渠道。
1992年,市委制定《关于扩大对外开放招商纳贤引资的若干规定》《关于鼓励发展外向型经济的若干规定》,加强对外联络招商。1994年,加强对外友好往来,派出各种经贸团组134批、430人次出访34个国家和地区,接待41个国家和地区的外宾团组126批、1376人(次)。
1996年,市委、市政府制定《关于对外开放招商引资的办法》,对利用外资的先进单位和引资者,以实绩定奖惩考核兑现。1998年,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开发区建设的意见》,要求开发区加快区内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招商力度。一批列入国家和省火炬计划的项目落户泰安。
2000年,根据拟招商项目的性质、类别和特点,瞄准知名大企业、大集团、上市公司实行专门招商;聘请招商引资顾问,加强代理招商;依托市信息中心建立泰山招商网站,开辟泰安概况、基础设施、优惠政策、招商项目专栏进行网上招商;制作中文、中文繁体、英文三种版本的《泰安投资指南》光盘,推介项目,丰富招商引资方式;建立市级项目库,举办重点项目推介及投资合作洽谈会;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泰山院士之家”,策划论证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项目,以优质资产、存量资产和优势企业招商。全市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招商引资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2001年,市成立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制定《招商引资代理暂行办法》《招商引资奖励暂行规定》《招商引资项目审批全程“一站式”服务办法》《外商投诉受理办法》等,建起招商引资工作运行机制。市政府制定《泰安市关于扩大开放促进招商引资的政策规定》,对投资鼓励、引资奖励、环境治理、监督检查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各县(市、区)结合自身实际分别制订一系列招商引资政策,并将招商引资目标层层分解到基层和直属部门,营造“人人都是软环境、个个都是招商人”的招商引资氛围。2002年,市高新区新区办公场所“政务大厅”建成正式对外办公,实行“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各县(市、区)分别建立行政审批中心,对客商申报项目和行政收费纳入中心集中办理,采取“一门受理、限时办结”,为投资者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并建立定期走访客商制度,逐步形成“你赚钱、我保护,你发展、我铺路,你纳税、我服务,你有难、我帮助”的氛围。全市已建立起快速、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体系和亲商、安商、扶商、富商的良好投资环境。
附一:《泰安市关于扩大开放促进招商引资的政策规定》(节录 2001年4月12日印发)
投资鼓励 属于下列情形的,由市政府给予奖励或扶持:
国内外客商投资生产经营项目的,根据投资企业新增纳税形成的地方财力(合资合作企业按持股或投资比重)计算,前五年按30%给予奖励,后五年按20%给予奖励。投资农业、高新技术项目(省三等奖以上)以及对市内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按照上述规定上浮10%给予奖励;高新技术项目需要市内企业贷款筹措配套资金的,贷款部分由市财政给予三年贴息扶持。
《规定》实施之前来市内投资的生产经营项目,以上年底纳税额为基数,按其新增纳税形成的地方财力(合资合作企业按持股或投资比重)计算,2001—2005年按30%给予奖励,2006—2010年按20%给予奖励。《规定》实施之前已经享受过本市优惠政策的生产经营项目,可根据不同情况由市财政局予以处理。
属于下列情形的,由市政府以土地收益给予扶持:
国内外客商投资生产经营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出让或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外汇投入按当时汇率折算)以下的新建企业,按政府土地收益的80%给予扶持;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或者投资高新技术项目的,给予全额扶持。政府以土地资产参股入股的,5年内不参与分红;投资开发荒山、荒坡、荒滩、废弃地、塌陷地从事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养殖业,以出让、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政府土地收益全额给予扶持;投资兴办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享受政府土地收益扶持的项目,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使用期未满进行转让、出租的,应当补缴剩余年限的政府收益,需要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所获得的资金必须用于本区域内的项目投资;在抵押权实现时,政府优惠部分的土地收益上缴财政。
对国内外客商投资的新建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由市政府根据项目和投资的具体情况,减免建设过程中的行政性收费,直至政府收益“零费率”;对于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给予最大限度的照顾。对全市经济拉动大的投资项目、高科技项目,市外大集团、大企业的投资项目,由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在财政奖励、土地扶持等方面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国内外客商要求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市内、子女入托入学的,凭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由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组织公安、教育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免收学生借读费等费用。
各开发区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要满足国内外客商的投资需求。
引资奖励 单位或个人引荐国内外客商在市内投资的,按年度实际到位资金形成固定资产额的1%给予奖励;引荐投资高新技术项目以及对我市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按1.5%给予奖励。
除政府奖励外,受益企业对引资者的奖励,由受益企业自定或与引资者商定。
附二:《泰安开发区关于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节录 2002年3月印发)
财政扶持 新办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上缴增值税形成地方财力部分,3年内给予40%财政补助,上缴企业所得税形成地方财力部分,5年内给予50%财政补助;属于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上缴增值税形成地方财力部分,3年内给予全额补助,上缴企业所得税形成地方财力部分,5年内给予50%财政补助。
新办经营期10年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商业、服务业、旅游业、娱乐业等非生产性企业,上缴企业所得税形成地方财力部分,5年内给予50%财政补助。
凡进区进行工业标准厂房、居民住宅楼、商业用房开发等,5年内上缴土地增值税形成地方财力部分全额补助,上缴营业税3年内给予10%财政补助。
国际国内领先的高新技术项目进区建设需要筹措配套资金的,可优先申请管委会设立的风险投资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孵化基金支持,取得外部贷款部分给予3年财政贴息扶持,并提供担保支持,但资金用途不得改变。
引资奖励 对引进项目在区内建设的,按年度实际到位资金形成固定资产额的2%给予奖励,资金由开发区管委会支付。
对引进货币资金属无偿使用的,按引进资金额的30%给予奖励,奖金由资金使用单位支付。
对引进货币资金使用期3年以上年利率低于5%的,按引进资金到位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年利率低于7%的,按引进资金到位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年利率低于9%的,按引进资金到位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奖金由资金使用单位支付。
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投资的其主导产品项目、外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性项目的,由开发区管委会奖励别墅一套。以上受奖人员不受职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