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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盐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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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盐政管理
1990年6月,市盐务局内设盐政科,负责全市盐政执法管理工作,设专职盐政执法人员1人,兼职人员6人。1994年,根据国务院《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市内盐政执法管理正式开展,当时只进行常规性的市场检查。供销社系统统一持省供销社系统印制的执法证,对盐业实施执法管理。 1996年始,全市盐业实行“统一用盐计划、统一销售渠道、统一食盐品种、统一食盐包装标识、统一销售价格”的五统一政策,确立“统一组织、分级联网、封闭运行”的盐业管理机制。年内,省盐务局对供销社系统执法管理人员进行统一培训,培训合格者换发省盐务局执法证。培训的执法人员分属于各盐业经营单位和管理单位。2000年9月,市盐务局盐政科与市公安局、宁阳县公安局联合查获青州人崔某某(女)与新泰市吴某某(男)联合贩盐案。经查证,崔某某从寿光市多个盐场购进工业盐713.43吨销售给吴某某,从中非法获利19万元。其中,被盐政部门查扣69吨,其余被吴某某以食盐销售。2001年6月,经宁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判决被告人崔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罚款8万元。2001年,全市查处盐业违法案件1646起,移交司法机关判刑1人;罚没盐产品1023.27吨,罚款27.87万元。市盐务局被省政府评为“全省防治碘缺乏病工作先进集体”。 2002年9月,省盐务局批准成立泰安市盐政稽查支队,市盐务局成立市直属盐政稽查大队,6个县(市、区)盐务局、分局分别成立盐政稽查大队,下辖23个稽查中队,共有执法人员136人。全年查处30吨以上大案6起,处结简易程序案件584起,移交司法部门142起,依法刑拘12人,结案率100%;罚没盐产品508.34吨,罚款25.4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