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五节 粮油调运 资料库:泰安市情资料库 章节:《泰安市情》2015年3期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9-newsite-3506/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9-newsite-3506/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9-newsite-3506/article/392/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9-newsite-3506/article/392/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五节 粮油调运
1985年前后,市内实行平价粮油调拨制度,属指令性计划。县(市、区)间调拨计划由市粮食局根据粮油购、销、存情况提出年度调拨方案,分季度、按品种下达粮油调拨计划,按月份组织粮油运输,调出、调入双方签订调拨合同。粮食年度结束后,县(市、区)与市核实年度调拨计划执行情况。1989年,市粮食局制定《市内粮食系统县间粮油调拨暂行规定》,要求加强计划管理,坚持统一调拨;好粮好油外调,保证粮油品质;加强财务管理,及时办理结算;加强装具管理,保证调拨需要;加强协作配合,做到及时装卸;按照合理流向,搞好粮油摆布;建立汇编制度,实行调拨合同制。1990年,市粮食局制定《关于加强市内粮油调拨管理的规定》,要求凡属调出方的原因,按照季度计划未能完成调拨任务的,在季度终了后15天内如数补调;补调部分的粮油调拨经营管理费,按标准额度的90%计取。1991年,市粮食局、财政局、农业银行及工商银行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平价粮油调拨管理的通知》,对各县(市、区)之间粮油调拨实行缓调加费的办法。因调入方的责任,季度粮油调拨计划不能按期完成需拖至下季度继续调运的,缓调一个月,每50公斤粮食、油脂分别加收0.15元、1.5元的费用,随货款一并办理结算。同时,对货款结算实行先款后货的办法,因调入方责任应调未调的部分,指标作废,调入方因此而出现的缺口自行购买议价粮油补上,不得挖用国家平价粮油库存。1992年起,随着粮油销售市场的放开,市内的计划调拨随之取消,粮油按照市场需求自由流通。为稳定粮价,1995年,市内曾实行定购粮统一调拨制度。1998年起,定购粮统一调拨制度取消,粮油实行自由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