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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水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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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水政管理
1985年,市水利水产局设水资源管理站,负责组织全市水资源的综合开发、监测和调查评价,对水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1987年,县(市、区)均成立水资源及水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68人,发放取水许可证478份,占应发证的66%。1988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颁布实施,全市依法治水、管水、用水进程加快。1989年,市水利水产局增设水政科,负责全市水利执法工作。市政府颁发《泰安市水利工程管理细则》《泰安市大汶河管理办法》,水利工作开始走上法制化轨道。1990年,县(市、区)水利水产局水政科相继成立,设专职水政监察人员165名;肥城县水利局及市内3座大中型水库成立公安派出所,部分水利企业、厂队聘请了法律顾问。全市查处水事案件88起,调解水事纠纷106起,挽回经济损失153万元。 1993年,全市城乡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征收水资源费566.96万元,核发取水许可证833份,占应发证的90%。1994年,市水利水产局制订《关于加强水政监察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全市水资源管理开始实行“五统一”(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统一水量水质、统一水资源费、统一发放取水许可证)管理。全市征收水资源费725万元,上交管理费33.44万元。泰山区、郊区、东平县、肥城市、宁阳县完成换发新取水许可证工作,全市换证率92%。1995年,泰山区水政监察大队建立。在1994年基本完成工业、城市生活取水许可证发放的基础上,全市完成农业用水、农村生活用水取水许可登记工作,发放取水许可证4610份,审批取水量9.62亿立方米,征收水资源费950万元。1996年,根据水利部《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全市开展取水许可年度审验工作,审批取水量10.82亿立方米,征收水资源费1135万元。市水利水产局被评为全国水资源管理先进单位,肥城市被确定为全国换发取水许可证示范县(市)。 1997年,市水政监察支队、县(市、区)及大汶河管理处水政监察大队相继成立,全市持证上岗的水政监察员299名,市、县、乡、村四级水利执法体系初步形成。1999年,全市水利监察初步达到执法队伍专职化、执法管理目标化、执法行为合法化、执法文书标准化、执法统计规范化、学习培训制度化、执法装备系列化、执法监督经常化的建设要求,并通过省水利厅、省法制局检查验收。全市核发非农业取水许可证1004份,审批水量1.98亿立方米,处理水事、渔事纠纷3起,查处各类水事案件8起,征收各项水利规费2817万元。2000年,全市换发农业取水许可证3404份,审批水量928.5万立方米,征收各类水利规费3055.3万元,查处各类水事案件17起。2001年1月,市水利与渔业局水政科更名为政策法规科。全市换发沙场采沙许可证160余份,查处各类水事、渔事案件24起,调解水事、渔事纠纷2起,行政复议1起,申请法院强制执行14起。2002年,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成立。全市有水政监察人员373名,查处各类水事违法案件95起,调解水事纠纷17起,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6起,挽回经济损失105万元;换发新取水许可证872份,审批水量1.82亿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