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五节 环境管理 资料库:泰安市情资料库 章节:《泰安市情》2015年3期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9-newsite-3506/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9-newsite-3506/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9-newsite-3506/article/206/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9-newsite-3506/article/206/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五节 环境管理
一、管理机构 1985年,泰安地区环境保护办公室改为泰安市环境保护局,主管全市环境保护(简称环保)工作,辖科级事业单位环境保护监测站。各县(市、区)均建立环境保护机构,乡镇配备专(兼)职环保助理员。1986年,市征收排污费监理站成立(1992年更名为泰安市环境监理总站)。1989年,市环保局增设科研监测科,成立市环境保护技术开发公司(1999年更名为市环境保护技术开发中心)。1990年,全市有环保机构20个,工作人员278名。1998年,全市环保机构增至23个,工作人员414名。2001年,市环境监察大队成立,与市环境监理总站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全市建有排污收费监理站6处。2002年,全市共有环保机构23个,工作人员495名。 二、法制建设 1987年,市政府颁布《泰安市大汶河水系水污染防治暂行办法》和《泰安市城市环境噪声管理试行办法》,市环保局、市城市建设局联合发出《关于划分泰城环境噪声功能区域的通知》,市公安局、工商管理局、环境保护局、城市建设局发出《关于禁止在居民区、办公区、公共场所使用高音喇叭、音箱的通告》。1994年,市政府发布《黄前水库饮用水源保护管理规定》。1998—2000年,市政府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城市空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泰安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泰安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的通知》。2001年,对环保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由30项精简为6项,同时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的审批时限由法定的60日、30日、15日分别缩短为20日、10日和5日,对排污收费和建设项目审批实行政务公开,排污收费建立“六公开”制度,即公开工作制度和程序、公开收费标准、公开排污收费收支情况、公开办事机构和人员身份、公开举报电话和投诉受理部门,并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办法》。2002年通过新闻媒体、环保网站及印发小册子等形式,公开行政处罚程序、污染限期治理项目验收、环境信访工作程序、环境保护行政复议工作程序等内容,环境执法走上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三、制度措施 环境目标责任书 1989年始,省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环境目标责任书,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签订责任书,明确各级行政首长保护环境的责任,理顺不同层次和各个部门在保护环境方面的关系,层层落实环境保护任务。环境目标责任书内容包括: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指标、环境建设项目、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生态保护和生态建设指标等。1989—2001年,共逐级、分时期签订环保目标责任书5次,累计投入环境建设和治理资金35.45亿元。2002年,市长环境保护责任书通过省政府考核验收。 城市环境整治定量考核 1989年起,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决定》,山东省实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对17个地级市和行署驻地市进行定量考核。主要内容包括:环境质量指标、污染物削减目标和城市环境建设目标等。同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共确定15项指标,经综合考核,泰安市总得分为38.3分。1990年综合考核总得分为51.6分。1991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共确定21项指标,综合考核总得分为63.07分。1992—1997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总得分分别为71.08分、74.1分、79.2分、77.87分、78.47分、83.64分。1998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为26项,综合考核总得分为76.25分,除两个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外,位居全省第三名。1999年综合考核总得分为80.44分,仍位居全省第三名。2000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26项指标,综合考核总得分为84.87分,除三个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外,位居全省第二名。2001年,综合考核总得分为86.07分,除三个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外,位居全省第三名。2002年综合考核总得分为74.7分,位居全省第六名。 “三同时”制度 1985—1986年,全市“三同时”制度执行率尚不稳定,但基本呈上升趋势。1987—1991年“三同时”执行率平均达63%。1992—1993年“三同时”执行率平均达87%。1994年,全市加强建设项目的申报和竣工验收,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程序,并开展环保执法检查。1994—1997年“三同时”执行率达90%以上,1998—2002年,连续5年达100%。 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是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的一项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在进行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时,必须提出对环境影响的报告书,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建设。1987年3月,《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颁布后,市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开始起步,并根据国家、省颁布的法规文件逐步加强,使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实现程序化、科学化。根据环境影响报告的审批权限,1988—2002年共审批项目195个。 限期治理 1986年,市政府批转市环保局《关于建设泰城山前无黑烟区的报告》,对26个重点排烟单位的炉窑限期治理;市政府批复同意对市外贸冷藏厂等20个单位的污水排放实行限期治理。1987年,市政府批转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消烟除尘工作的报告》,对泰城14个炉窑限期治理。1989年,经市政府同意,对40个重点排放污水单位实行限期治理。1991年,市政府批转市环保局《关于开展泰城环境噪声达标区建设的报告》,对泰城25个环境噪声严重超标、群众反映强烈的单位实行限期治理。1992年,市第二批重点排污水单位限期治理任务完成。1993年,市政府转发市环保局《三年内实现烟筒不冒黑烟实施方案》,与243个单位签订“烟筒不冒黑烟责任书”,对105台锅炉进行限期治理。1995年,制订泰安市(1995—1997)限期治理计划,确定对85家企业进行限期治理(其中1995年完成25家,1996年完成22家,1997年完成38家)。1996年,开始对85家工业企业废水污染源实行限期治理,其中省限期治理企业19家、市限期治理企业16家,县(市、区)限期治理企业50家。同年,市环保局与有关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工业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控制计划的通知》,下达了关、停、并、转、化学耗氧量削减及限期治理任务。1999年,市政府发布《关于下达泰安市工业污染源限期治理计划的通知》,对全市301家工业企业污染源实行限期治理,其中工业废水污染源17家、工业废气污染源284家。2002年,市政府转发市环保局《关于扩大泰安市城市市区烟尘控制区范围的报告》,对12家单位实行限期治理。 排污收费 1985年,根据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和省政府《山东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市及各县(市、区)开展征收排污费工作。年内全市收费单位达225个,收费额303万元;安排治理项目44个,提供环保补助资金153.04万元。1986—1987年,排污费征收额逐年增加。1988年,扩大征收面,对排放二氧化硫和餐饮服务业排放超标污水进行收费。1985—2002年全市累计征收排污费22957.82万元(含莱芜886.86万元)。 排污总量控制 1994年始,对大汶河、洸府河实行排污总量控制,进行排放水污染物申报登记工作。1995年,开展固体废物申报登记。1997年,大气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工作基本完成。对全市182个废水排污口进行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共发放标志牌211块,安装流量计23个,“黑匣子”5个。1998年,对10个企业安装“黑匣子”,实行自动化监控,并对省分配泰安市的12种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化学耗氧量、石油类、氰化物、六价铬、砷、二氧化硫、烟尘、工业粉尘、工业固体废物、汞、镉、铅)分解到各县(市、区)及338个排污企业。至2000年,全部达到计划控制指标。 四、宣传教育 世界环境日宣传活动 1985年起,每年围绕一个主题,开展纪念“六五”世界环境日宣传活动,利用新闻媒体,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环保知识,增强人民群众环境意识。1996年“六五”世界环境日,市环保局与团市委、泰山管委、市教育局、市总工会、市妇联联合开展“我爱泰山、我爱家园”环保系列宣传活动,举行环境保护新闻发布会,在《泰安日报》开办环保专版,组织“让泰山更清洁”青年志愿服务活动。1998年,市环保局与市广播电台举办“东岳晨风——‘六五’世界环境日特别节目”,通过电台直播的形式向广大听众介绍环保知识、接受群众投诉。1999年“六五”前夕,组织开展“企业厂长、经理汶水行”活动,组织占全市水污染负荷70%以上的8家制浆造纸企业的厂长、经理,实地察看大汶河及其支流6个断面的水质状况,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新闻单位的记者参加,对环保工作进行监督,对活动情况进行报道。2001年,编印全国第一本《环保诗词》集,共收集市内外303位作者的732首诗词作品。2002年举办“为了碧水蓝天——纪念人类环境会议召开30周年全市环保成就图片展”。 “泰汶环保世纪行”活动 1993年始,全市开展“中华环保世纪行”和“齐鲁环保世纪行”活动。1997年,由市人大组织,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市广播电视局等部门参加,开展“泰汶环保世纪行”宣传活动。后逐年开展。活动开展以来,围绕环保工作目标任务,先后以“一控双达标”、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沿线的水污染治理、造纸企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设施再提高工程、创建“绿色社区”“绿色学校”和泰山景区的生态保护等为重点,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批评曝光为辅的原则,集中采访、集中报道,先后有4家新闻单位的81名(次)记者参加宣传活动,进行14次集中采访,行程万余公里,对326个单位和企业保护环境、治理污染及生态建设情况进行报道,播发稿件410篇。至2002年,连续6年荣获全省环保世纪行优秀组织奖,有41篇稿件被评为“齐鲁环保世纪行”好新闻。 环境教育 1986—1990年,在泰安一中、二中,泰山中学,泰安实验学校及各县(市、区)的部分中小学中,相继开展环境教育,提高学生的环境意识。1993—1995年,驻泰6处大专院校相继举办环保讲座或专题报告会。1995—1996年,市委党校和宁阳、东平、泰山区等县(市、区)党校相继将环境生态保护纳入干部培训内容。1996年始,泰山区在10所小学四年级首次开设环保课,编印环保教材、配备专兼职环保教师,做到有计划、有课时、有备课、有作业、有考核。1998年,市环保局、教育局联合在全市6个县(市、区)和市直部分小学开展小学环境教育试点,共确定试点学校19个。2001年,市实验学校、泰山区东关小学、冯玉祥小学被评为省级“绿色学校”。2002年暑期,市环保局和团市委组织山东农业大学的环保志愿者在岱岳区满庄镇开展“泰安市大学生环保知识下乡”活动。8月,市文明办、市环保局联合在全市开展“绿色社区”创建活动。至年底,有6个社区通过市级“绿色社区”检查验收,15所学校被评为市级“绿色学校”。 五、提案、信访与事故处理 1985—2002年,市环保局先后制订《泰安市环境保护来访督查制度》《泰安市环境保护信访户回访制度》《泰安市环境保护信访调研制度》《泰安市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公开接访制度》。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有关环境保护的议案、提案和建议达167件,其中属于水污染的111件、大气污染的40件、其他方面的16件。2001年,在全市范围内开通“12369”环保举报热线电话,实行有奖举报。对环保信访案件均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作认真处理,将办理情况进行答复,案件处结率95%以上。1998—2002年,市环保局每年平均接办群众来信来访案件500余件。 案件选录: 1986年,市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人大代表提出有关泮河污染问题,市政府责成市环保局办理。市环保局会同城建、卫生防疫部门组成10余人的专门班子,先后10余次到现场调查情况,选定监测断面,并对60多个厂矿企业的排污情况和17个村庄、150多眼水井进行化验监测,在全面摸清污染情况的基础上,同年11月写出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拨款75万元,以民办公助的办法解决沿河受污染村庄的饮用水问题,并对污染泮河的20个重点单位实行限期治理。 1987年8月,东平县政府向市政府报送《关于请求解决东平湖污染问题的报告》,反映7月10日东平湖出现大面积死鱼事件,市政府责成市环保局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市环保局组织现场调查,落实受害数字和原因。经调查分析,造成这次事故的原因主要是7月上旬肥城、东平一带连降大雨,使断流的康汇河开流后将淤积的污染物冲入东平湖造成水质污染,加上网围养鱼管理不善,湖水中溶解氧低,致使水生动物窒息而死。市政府根据调查报告协调有关县、市作出适当补偿。 1989年10月,新泰市杨家隅、上官隅村村民联名反映,因西柳村村办染料化工厂废水污染,造成附近自然村饮用水井污染受害。村民饮用该井的水后,嗓子发干、嘴唇干裂、腹部疼痛,家禽家畜成批死亡,几千名群众不得不到两公里以外的地方挑水吃。市环保局得知这一情况后,会同新泰市环保局到现场调查处理,经化验,造成井水污染的原因确系该厂排放有毒有害废水所致,井水中苯胺类污染物严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由新泰市环保局决定对该厂实行停产治理,并筹资16万元解决群众吃水问题。 1993年3月,泰城城南旧镇村民反映二队和三队村民用以浇灌蔬菜的水井水质变黄,造成部分蔬菜枯萎死亡。市环保局组织现场调查,经化验,二队水井井水中经加入硫酸亚铁处理后的水质六价铬的含量仍达2.57毫克/升,三队水井为0.848毫克/升,分别超过农灌用水标准24.7倍和7.5倍,用井水浇灌的西葫芦、芸豆、西红柿等蔬菜中总铬含量在0.933~2.37毫克/千克之间,韭菜中总铬含量高达20.1毫克/千克,严重超标。经调查确定,造成旧镇村部分水井六价铬污染的原因是由于泰安生建电加工机床厂镀铬废水渗漏所致,责成该厂对村民污染受害的损失作出赔偿,并采取措施迅速解决电镀废水渗漏污染问题;还要求旧镇村委采取措施,防止不合格的蔬菜继续进入市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1998年,市人大代表在市人大十三届一次会议上提出“关于要求解决治理粥店小东河货场路司家庄河污染的建议”。市环保局接办后,进行全面调查监测,根据污染危害情况和各排污单位的排污量和污染负荷,拟定具体污染赔偿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召集有关排污单位与受污染的村庄代表座谈,由排污单位集资12万余元,帮助群众吃上自来水;责成泰伟食品公司投资50余万元,扩大污水处理规模,解决屠宰废水污染问题;并要求泰安棉纺厂加强废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落实责任制,提高设施的处理效率。 1999年9月11日,东平县老湖镇和大安山乡一带发生死鱼现象。据东平县报告,直接经济损失799万元。市政府责成水利水产局、环保等有关部门进行了实地调查,并组织进行了专家论证。认定此次事故主要是9月上旬大汶河流域内全面降水,形成径流,将淤积的污染物冲入东平湖造成水质污染,加上网围养鱼选址不当、管理不善、连日阴雨天气等原因造成。经向省政府汇报,确定补偿损失额的40%,即280万元,由大汶河流域内各排污单位共同承担。根据1998、1999两年泰安、莱芜两市平均排污量,由泰安市承担201万元,莱芜市承担79万元。泰安市又按照生活污染和工业污染排放量的比例,确定了各县(市、区)、市直各排污单位的赔偿比例。据东平县政府统计,最后到位资金100多万元,没有收到莱芜市的赔偿款。 六、查处违法行为 1989年,开展全市环保执法大检查,对60多家违法单位实行经济处罚。市及各县(市、区)环保局成立专兼职法制科,开展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1990年起,加强对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管理,实行“企事业单位排放污水情况监测月报”制度和“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月报”制度。1993年以来,市人大每年都组织开展环保执法检查。1998年始,加强高考、中考期间的噪声监督管理,环保、公安、建设等部门密切配合,公开举报电话,昼夜巡查,严禁夜间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有效地控制了噪声扰民现象。1999年1月,按照国家和省里的统一部署,全市环保部门开展以查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为重点的“1999零点行动”,重点检查71套治理设施、81个污水排放口。4—5月,对85个重点水污染源进行了全面检查。2000年,为确保“一控双达标”任务的完成,市环保局、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局联合开展环保行政执法年活动。突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重点污染源限期治理、高考期间噪声污染防治等重点,共安排36项执法检查活动,全市共查处违法行为57起。2001—2002年,连续2年组织开展严查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以治污设施运行管理、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泰城烟尘治理以及中、高考期间的噪声控制等为重点,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并督促违法单位认真整改。全市共出动检查人数4827人次,检查单位2382个次,查处环境违法行为103起。1996—2002年,全市共查处环境违法行为557起,申请法院强制执行14起。 案件选录: 1988年起,宁阳县东庄乡南石崮村民王某,与他人合伙建起14座硫磺窑,并在工商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宁阳县环保局先后两次到现场调查,责令其停止生产。王某无视环保部门意见,仍继续生产土硫磺。宁阳县环保局根据环保法律法规,对其处以罚款,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王某不服,于1989年10月12日向县法院提出起诉。宁阳县法院在调查取证,反复核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于11月17日开庭公开审理此案,经双方法庭辩论后,县法院作出如下判决:土硫磺生产污染重、危害大,是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项目,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及山东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是不合法的;县环保部门的处理决定,个别地方虽与事实有些出入,但事实基本清楚,法律依据充分,宣布维持宁阳县环保局的处理决定。 1992年8月12日,新泰市环保局针对新汶矿务局孙村煤矿排放洗煤水污染地面水问题,作出《违反环境保护法规案件行政处罚通知书》(新环处字第1号)。孙村煤矿不服,向泰安市环保局提出复议申请。9月2日,在新汶矿务局孙村煤矿对复议申请补正的基础上,泰安市环保局正式受理了复议申请。经审查,认为新泰市环保局作出的《违反环境保护法规案件行政处罚通知书》(新环处字第1号)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37条第5款之规定”属适用法律错误,“罚金”不适用于环保行政处罚,决定撤销其处罚决定,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0月28日,新泰市环保局以拒缴6月份排污费为由重新作出处罚决定((1992)新环处字第2号)。11月10日,孙村煤矿再次向泰安市环保局提出复议申请。泰安市环保局经审查认为,新泰市环保局(1992)新环处字第2号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事实清楚,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决定维持该处罚决定。孙村煤矿不服复议决定,在规定期限内向新泰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1992)新环处字第2号处罚决定。新泰市法院通过审理认为:新泰市环保局主动改变其在1992年6月份征收新汶矿务局孙村煤矿排污费中提高加收项目的金额,新环处字第2号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要求。案件以新汶矿务局孙村煤矿撤回起诉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