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机构
1988年7月,按照国家和省房改领导小组指示精神,市住房制度改革(简称房改)领导小组成立,下设办公室(为市政府常设临时机构),负责全市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决策、研究、协调、指导,并具体组织实施泰城房改工作。1992年1月,市房改领导小组召开全市第一次房改工作会议,提出“抓紧调查测算,制订房改方案”的要求,并对部分成员作了调整。此后,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逐步推行以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为根本目的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1996年12月,撤销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立市住房委员会,负责制订房改规划和工作计划,组织房改实施;申报、公布租金标准和售房价格;制定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的有关政策和办法;审批住房公积金的年度归集、使用计划和发展规划;审议确定住房公积金的预算、决算;参与住宅建设和安居工程的规划、计划、建设和住房管理的决策,代表政府解决无房户、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下设办公室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住房委员会的日常工作。1997年6月,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挂市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正式列编,2002年2月撤销,其职能移交新成立的市房产管理局。
二、公有住房提租补贴
1992年,市政府相继制定《泰安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其配套文件《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提租补贴和超标加租暂行办法》《泰城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和使用办法》《泰城住房建设债券发行认购和管理办法》。1993年,全市房改工作以提租补贴单项改革起步。1月起,泰城区公有住房租金由0.07元/月·平方米(按使用面积计,下同)提高至0.32元/月·平方米,新泰市提高为0.37元/月·平方米,肥城市、宁阳县提升为0.35元/月·平方米,东平县提高为0.31元/月·平方米。公有住房提高租金后,单位按职工月标准工资或离退休费的一定比例发给住房补贴:泰城、东平县按2%,新泰市、肥城市、宁阳县按4%。对超标准多占住房加收租金;对民政部门确认的社会救济户、孤老优抚对象和离休职工,实行减免政策。当年,市区共收缴租金672.8万元,提租率达98.72%,发放住房补贴160.84万元,加收租金27.26万元。
1994年7月1日起,泰城砖混一等成套住宅租金提高到0.94元/月·平方米后,住房补贴理入住房公积金,不再计发补贴。对离退休职工、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户和非在职的优抚户等实交租金,超过个人合理负担的部分,实行减、免、补政策。老红军新增租金全免,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职工,分别减免新增租金的65%和50%;社会救济户和非在职的优抚户新增租金全免;退休职工超过家庭收入7%的租金,由原单位免收或补贴,补贴额度控制在退休费的3%以内。至1995年6月,全市共归集租金226万元,其中泰城共收缴租金68万元。
1995年7月1日起,砖混一等结构成套住宅租金执行0.82元/月·平方米,超标部分加租。住房标准以建筑面积计:职工、一般干部、处级干部、厅级干部及相当于上述级别的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为65、75、90、120平方米。租住1995年6月底前投入使用的住房,超过标准20%以内(含20%)的部分,租金加收1倍;超过标准20%以上部分,加收2倍。租住两套以上(含两套)公房的,只能保留一套,如不退出,面积合并计算,超过标准的部分租金加收2倍。租住1995年7月1日后竣工的新房,超过标准的,租金一律加收2倍。租金调整后,离退休职工、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户和非在职的优抚户仍实行减、免政策。1997年7月1日,市政府对公有住房租金进行调整,砖混一等结构成套住宅租金为1.25元/月·平方米,公有住房提租率达90%以上。自1999年1月1日起,租金提至2.15元/平方米。2002年,全市公有住房提租率达96%。
三、出售公有住房
1994年,按照对高收入家庭实行市场价、一般收入家庭实行微利价的原则,向职工出售现住公有住房。根据一般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先实行标准价,作为逐步过渡到微利价的决策价格。泰城砖混一等结构成套住宅的标准价为363元/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下同),成本价为510元/平方米;新房标准价为476元/平方米,成本价为571元/平方米。凡城区范围内新建和已租住的公有住房,产权清晰,有政府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成套、独用、完好的楼房,均可出售。对具有历史保护价值、产权不清、近期列入旧城改造的房屋和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住房,不予出售。自5月始,城区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按100元/平方米预收售房款,预售的公有住房待正式办理售房手续时再补交差价款。至7月,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共预售公有住房1.74万套,建筑面积96万平方米,预收售房款9604万元,存入指定银行5204万元。新泰、肥城、宁阳、东平共预售房1.8万套,建筑面积130万平方米,收取售房款1.31亿元。企业单位因推行股份制改造,暂未实行公房预售。同月,国务院颁布《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对房改政策作出重大调整,根据省房改办的意见,全市预售公有住房工作停止。自1997年7月1日起,公有住房出售价格调整为:标准价560元/平方米,成本价627元/平方米。产权比例: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依法进入市场;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一般住用5年后可依法进入市场;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产权份额按标准价占同期成本价的比例确定(以标准价每平方米363元、476元、560元购房的,个人产权比例分别为71%、83%、89%),住用5年后可依法进入市场,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租用权。1998年6月,扩大公有住房出售范围:平房、二层独院楼房、市级领导干部住房、中小学校园内的住房,经审批均可出售。至2002年,全市累计出售公有住房774.6万平方米,占可售量的96%,累计归集售房款5亿元。其中,市直单位累计出售公有住房373万平方米,占可售量的99%,归集售房款2.88亿元。
四、住房公积金
1994年7月1日起,单位及其职工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交纳住房公积金。泰城公积金交存比率由单位、个人每月各交存3%调整为4%。该项公积金归个人所有,主要用于职工个人购、建、大修住房,偿还购、建房抵押贷款,交纳超过家庭合理负担的租金。单位可以贷款形式,利用职工交存的公积金建造住房,解决职工住房困难问题。至1995年6月,泰城有85%的单位按规定交存公积金,归集总额1124万元。1995年7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的缴交率调整为各5%,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各为8%。职工个人在交纳住房公积金期间暂不购买、建设住房或大修住房的,可从第十一年开始提取第一年交存的公积金本息,同时交纳新的公积金;职工离退休或病故时,本息余款一次结清,退还职工本人或法定继承人。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储存,统一管理。至1999年6月,全市累计归集公积金2.03亿元,归集率79%。自2000年7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交率提高为各6%。至2002年底,全市累计归集公积金6.34亿元,支取和贷款3.9亿元,单位和个人归集率分别达到92%和99%。
五、安居工程建设
1997年3月,泰安市被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列入国家安居工程试点城市。国家安排泰安安居工程建设规模12万平方米,投资1亿元。批准长城住宅小区为第一个安居工程小区。市政府分别于当年5月、1999年7月制订《1997年安居工程实施意见》《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建设实施意见》,至1999年,累计开工建设安居工程(经济适用住房)小区11个,施工面积63.64万平方米。2002年,经济适用住房累计施工面积186.79万平方米,总投资13.07亿元,竣工面积130.53万平方米。肥城市丰园,宁阳县府东,东平县平湖、佛山,泰城长城、温泉、堰岭、华茂、凤凰、樱桃园、七里等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已基本建成。有1.67万户中低收入家庭住上经济适用房。
六、城镇住房货币化分配
1998年,市政府制定《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改革住房分配体制,取消福利性实物分房,实行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自1999年1月1日起实行。对199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根据其工龄(已离退休的截止到离退休之日,离退休时不到国家规定年龄的计算到规定年龄)、职务、任职年限等因素,在购房时给予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即将房改购房中的实物优惠变为价值补偿)。对在房改中购买部分产权的要求过渡为全部产权。对未购房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由所在单位作挂账处理,待职工换、购住房时再予以兑现。住房补贴纳入在职职工工资,按月工资基数一定比例逐月发放,直到离退休。市直单位在职职工自1999年7月1日起按工资基数20%发放(2002年4月调整为25%);肥城市按15%发放,新泰市、泰山区、郊区、东平县按10%发放,宁阳县按5%发放。对1998年12月31日前申请购买现住房的,泰安市城区仍执行成本价627元/平方米;1999年1月1日至6月30日前申请购买现住房的,执行成本价790元/平方米;1999年7月1日后申请购买现住房的,一律执行由八项因素构成的实际成本价。
停止福利性实物分房后,建立和发展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即高收入家庭可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房;对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对最低收入家庭提供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至2000年,432个市直及省以上驻泰单位公有住房套改工作全部完成,共计房屋5万余套。
第七节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视图
一、管理机构
1988年7月,按照国家和省房改领导小组指示精神,市住房制度改革(简称房改)领导小组成立,下设办公室(为市政府常设临时机构),负责全市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决策、研究、协调、指导,并具体组织实施泰城房改工作。1992年1月,市房改领导小组召开全市第一次房改工作会议,提出“抓紧调查测算,制订房改方案”的要求,并对部分成员作了调整。此后,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逐步推行以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为根本目的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1996年12月,撤销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立市住房委员会,负责制订房改规划和工作计划,组织房改实施;申报、公布租金标准和售房价格;制定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的有关政策和办法;审批住房公积金的年度归集、使用计划和发展规划;审议确定住房公积金的预算、决算;参与住宅建设和安居工程的规划、计划、建设和住房管理的决策,代表政府解决无房户、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下设办公室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住房委员会的日常工作。1997年6月,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挂市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正式列编,2002年2月撤销,其职能移交新成立的市房产管理局。
二、公有住房提租补贴
1992年,市政府相继制定《泰安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其配套文件《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提租补贴和超标加租暂行办法》《泰城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和使用办法》《泰城住房建设债券发行认购和管理办法》。1993年,全市房改工作以提租补贴单项改革起步。1月起,泰城区公有住房租金由0.07元/月·平方米(按使用面积计,下同)提高至0.32元/月·平方米,新泰市提高为0.37元/月·平方米,肥城市、宁阳县提升为0.35元/月·平方米,东平县提高为0.31元/月·平方米。公有住房提高租金后,单位按职工月标准工资或离退休费的一定比例发给住房补贴:泰城、东平县按2%,新泰市、肥城市、宁阳县按4%。对超标准多占住房加收租金;对民政部门确认的社会救济户、孤老优抚对象和离休职工,实行减免政策。当年,市区共收缴租金672.8万元,提租率达98.72%,发放住房补贴160.84万元,加收租金27.26万元。
1994年7月1日起,泰城砖混一等成套住宅租金提高到0.94元/月·平方米后,住房补贴理入住房公积金,不再计发补贴。对离退休职工、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户和非在职的优抚户等实交租金,超过个人合理负担的部分,实行减、免、补政策。老红军新增租金全免,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职工,分别减免新增租金的65%和50%;社会救济户和非在职的优抚户新增租金全免;退休职工超过家庭收入7%的租金,由原单位免收或补贴,补贴额度控制在退休费的3%以内。至1995年6月,全市共归集租金226万元,其中泰城共收缴租金68万元。
1995年7月1日起,砖混一等结构成套住宅租金执行0.82元/月·平方米,超标部分加租。住房标准以建筑面积计:职工、一般干部、处级干部、厅级干部及相当于上述级别的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为65、75、90、120平方米。租住1995年6月底前投入使用的住房,超过标准20%以内(含20%)的部分,租金加收1倍;超过标准20%以上部分,加收2倍。租住两套以上(含两套)公房的,只能保留一套,如不退出,面积合并计算,超过标准的部分租金加收2倍。租住1995年7月1日后竣工的新房,超过标准的,租金一律加收2倍。租金调整后,离退休职工、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户和非在职的优抚户仍实行减、免政策。1997年7月1日,市政府对公有住房租金进行调整,砖混一等结构成套住宅租金为1.25元/月·平方米,公有住房提租率达90%以上。自1999年1月1日起,租金提至2.15元/平方米。2002年,全市公有住房提租率达96%。
三、出售公有住房
1994年,按照对高收入家庭实行市场价、一般收入家庭实行微利价的原则,向职工出售现住公有住房。根据一般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先实行标准价,作为逐步过渡到微利价的决策价格。泰城砖混一等结构成套住宅的标准价为363元/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下同),成本价为510元/平方米;新房标准价为476元/平方米,成本价为571元/平方米。凡城区范围内新建和已租住的公有住房,产权清晰,有政府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成套、独用、完好的楼房,均可出售。对具有历史保护价值、产权不清、近期列入旧城改造的房屋和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住房,不予出售。自5月始,城区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按100元/平方米预收售房款,预售的公有住房待正式办理售房手续时再补交差价款。至7月,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共预售公有住房1.74万套,建筑面积96万平方米,预收售房款9604万元,存入指定银行5204万元。新泰、肥城、宁阳、东平共预售房1.8万套,建筑面积130万平方米,收取售房款1.31亿元。企业单位因推行股份制改造,暂未实行公房预售。同月,国务院颁布《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对房改政策作出重大调整,根据省房改办的意见,全市预售公有住房工作停止。自1997年7月1日起,公有住房出售价格调整为:标准价560元/平方米,成本价627元/平方米。产权比例: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依法进入市场;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一般住用5年后可依法进入市场;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产权份额按标准价占同期成本价的比例确定(以标准价每平方米363元、476元、560元购房的,个人产权比例分别为71%、83%、89%),住用5年后可依法进入市场,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租用权。1998年6月,扩大公有住房出售范围:平房、二层独院楼房、市级领导干部住房、中小学校园内的住房,经审批均可出售。至2002年,全市累计出售公有住房774.6万平方米,占可售量的96%,累计归集售房款5亿元。其中,市直单位累计出售公有住房373万平方米,占可售量的99%,归集售房款2.88亿元。
四、住房公积金
1994年7月1日起,单位及其职工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交纳住房公积金。泰城公积金交存比率由单位、个人每月各交存3%调整为4%。该项公积金归个人所有,主要用于职工个人购、建、大修住房,偿还购、建房抵押贷款,交纳超过家庭合理负担的租金。单位可以贷款形式,利用职工交存的公积金建造住房,解决职工住房困难问题。至1995年6月,泰城有85%的单位按规定交存公积金,归集总额1124万元。1995年7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的缴交率调整为各5%,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各为8%。职工个人在交纳住房公积金期间暂不购买、建设住房或大修住房的,可从第十一年开始提取第一年交存的公积金本息,同时交纳新的公积金;职工离退休或病故时,本息余款一次结清,退还职工本人或法定继承人。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储存,统一管理。至1999年6月,全市累计归集公积金2.03亿元,归集率79%。自2000年7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交率提高为各6%。至2002年底,全市累计归集公积金6.34亿元,支取和贷款3.9亿元,单位和个人归集率分别达到92%和99%。
五、安居工程建设
1997年3月,泰安市被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列入国家安居工程试点城市。国家安排泰安安居工程建设规模12万平方米,投资1亿元。批准长城住宅小区为第一个安居工程小区。市政府分别于当年5月、1999年7月制订《1997年安居工程实施意见》《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建设实施意见》,至1999年,累计开工建设安居工程(经济适用住房)小区11个,施工面积63.64万平方米。2002年,经济适用住房累计施工面积186.79万平方米,总投资13.07亿元,竣工面积130.53万平方米。肥城市丰园,宁阳县府东,东平县平湖、佛山,泰城长城、温泉、堰岭、华茂、凤凰、樱桃园、七里等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已基本建成。有1.67万户中低收入家庭住上经济适用房。
六、城镇住房货币化分配
1998年,市政府制定《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改革住房分配体制,取消福利性实物分房,实行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自1999年1月1日起实行。对199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根据其工龄(已离退休的截止到离退休之日,离退休时不到国家规定年龄的计算到规定年龄)、职务、任职年限等因素,在购房时给予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即将房改购房中的实物优惠变为价值补偿)。对在房改中购买部分产权的要求过渡为全部产权。对未购房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由所在单位作挂账处理,待职工换、购住房时再予以兑现。住房补贴纳入在职职工工资,按月工资基数一定比例逐月发放,直到离退休。市直单位在职职工自1999年7月1日起按工资基数20%发放(2002年4月调整为25%);肥城市按15%发放,新泰市、泰山区、郊区、东平县按10%发放,宁阳县按5%发放。对1998年12月31日前申请购买现住房的,泰安市城区仍执行成本价627元/平方米;1999年1月1日至6月30日前申请购买现住房的,执行成本价790元/平方米;1999年7月1日后申请购买现住房的,一律执行由八项因素构成的实际成本价。
停止福利性实物分房后,建立和发展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即高收入家庭可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房;对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对最低收入家庭提供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至2000年,432个市直及省以上驻泰单位公有住房套改工作全部完成,共计房屋5万余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