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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生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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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生育政策
1985年后,全市贯彻执行山东省《关于二胎生育政策的暂行规定》,对按照《婚姻法》规定登记结婚的夫妇发给一胎生育证,符合二胎生育政策的夫妇发给二胎生育证。1989年,市委、市政府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等一系列配套文件,严格执行《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关于“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晚婚并按计划生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对确有实际困难和特殊情况的夫妻可以允许有间隔的再生一个孩子,但无论什么情况都不准生第三胎”等各项政策。 1990年,市政府发布《泰安市计划生育实施细则》,对晚婚晚育、生育计划管理,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特别对生育证制度管理,流动人口生育计划管理作了具体规定。1991年8月,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计划外生育费管理的意见》,市计生委与市纪委、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联合在全市范围内对超生子女费的管理问题进行检查整顿。1992年,依据《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和《泰安市计划生育实施细则》的要求,严把晚婚关。市计生委联合公安、民政、统计部门印发“关于对人口出生、死亡、婚姻等统计实行联合会审”的文件,实行村、乡、县月会审,市半年、全年会审制度,对涂改户口、骗取结婚证、生育证的进行清理,规范生育证审批制度。1996年,全市贯彻落实山东省《生育证管理办法》,做到生育指标、生育政策、生育对象、生育证“四一致”。1999年,市政府制订《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的意见》,将改善人口性别结构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2000年,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改革的意见》,要求健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利益导向机制,发挥政策的推动作用,实行“一完善、四优先、三扶持、五奖励”的激励政策。“一完善”,即完善养老、子女安康、节育手术安全和生育等系列保险制度,开办计划生育政策性保险,发展农村敬老院和城区老年公寓、托老所等养老设施,逐步形成以社区为主体的老龄人口服务网络,解除群众后顾之忧。“四优先”,即对独生子女户和男到女家落户的,在宅基地划分、各类经济承包、子女入托入学和享受集体福利等四个方面,给予优先优待。“三扶持”,即扶持计划生育独子户、独女户、双女绝育户发展致富项目,实现少生快富。各级政府及涉农部门和金融部门,在安排启动资金和项目贷款时,都要拿出一定比例用于对计划生育户的扶持。各类到基层、到农户的扶持项目和资金,要注重向积极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倾斜。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社会救助政策,对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计划生育贫困户给予扶持和生活保障补助。“五奖励”,即落实独生子女奖励政策,农村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费按规定标准,由乡镇政府以现金形式兑现。对符合政策,自愿报名终生只要一个女孩的家庭,奖励费可在原标准上适当提高。对城镇特困企业、下岗无新就业职工、无收入来源的无业人员和自谋职业人员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用,各级政府要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落实。城市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退休金不足百分之百的加发5%的退休金,由劳动保障部门纳入社会统筹规划予以解决。市内农村升学考试,独生子女加10分。采取政府支持、二胎社会抚养费列支、鼓励捐助等方法,建立市、县两级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基金,主要用于对自愿报名终生只要一个女孩户的奖励,计划生育户的帮扶和保险补助,以及对计划生育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奖励。 2002年,全市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