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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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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计划生育
1982年,中共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把计划生育确定为一项基本国策,全区开展国策宣传教育,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1985年,省政府下达人口计划指标,全市开始实行人口计划包干责任制。出生率为12.54‰,自然增长率为6.78‰。1986年后,全市进入新的人口生育高峰期,人口增长幅度出现回升趋势。1988年,《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颁布施行,泰安市在全省率先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市委、市政府与各县(市、区)党委、政府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1989年,市委、市政府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1990年,市政府颁布《泰安市计划生育实施细则》,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当年人口出生率为17.92‰,自然增长率为11.69‰,分别比1985年高出5.38和4.91个千分点。1991年,市委、市政府针对全市人口出生处于高峰的严峻形势,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人口计划管理,贯彻《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健全计划生育法规,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得到有效控制。1992年全市出现建国以来第一次人口负增长,出生率为5.55‰,自然增长率为-0.49‰,为全市历史最低水平,基本杜绝多胎生育。各县(市、区)和绝大部分乡镇完成人口控制目标责任书规定的指标。1995年,市计划生育协会(简称市计生协)被中国计划生育协会评为地市级唯一的全国计划生育协会模范集体称号。1996年,市计划生育科技服务工作分别受到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简称国家计生委、省计生委)的表彰。1998年,全市推行计划生育属地管理。泰安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简称市计生委)被国家人事部、国家计生委授予“全国计划生育先进集体”称号。2000年,国家计生委、省计生委确定泰安市为全国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改革试点市。 2002年,全市计划生育工作以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群众满意程度为目标,加强宣传,强化管理,全面完成省委、省政府下达的各项任务指标,在全省人口责任目标考核中再次获得一等奖,实现了市委、市政府提出的计划生育工作“九连冠”的奋斗目标。人口出生率为12.49‰,自然增长率为5.91‰,计划生育率为99.98%,晚婚率为99.98%,节育措施落实率为99.5%,独生子女领证率为34.06%。市计生委被国家人事部、国家计生委再次命名为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先进集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