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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农村合作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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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农村合作医疗
20世纪60年代末,推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1981年,境内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停止。20世纪90年代初,某些地方恢复农村合作医疗制度。1995年,某些地方试行福利风险型合作医疗制度。2000年3月,市政府印发《泰安市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泰山区、宁阳县、郊区、新泰市的部分乡镇,推行以抗大病风险为主的福利风险型合作医疗。资金筹集以个人缴纳为主,村集体和县市区及乡镇财政予以扶持。年筹资额最高的乡镇、办事处人均40元,大病医疗费报销比例提高到60%。2001年,泰山区、宁阳县选择经济与工作基础较好的财源办事处、徐家楼乡、伏山镇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医疗试点。合作医疗的范围扩大到乡镇企业、民营企业员工和个体私营业户、中小学生等。2002年,全市实行乡办乡管、乡村联办等形式合作医疗的乡镇达到71处,占乡镇总数的79%,全市有305万人参加合作医疗。受益人口占农村人口总数的70%。人均筹资数额20~40元,门诊医药费报销比例10%~20%,住院费报销比例不低于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