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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财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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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财产继承
旧社会,家庭财产继承权一般只限于男子(养子须经宗族承认)。1950年 颁布《婚姻法》后,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 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都互有继承权。但女子继 承和寡妇带产改嫁,在农村阻力很大,往往需经法庭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