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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赡养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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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赡养老人
旧社会,讲究“百行孝为先”、“求忠臣于孝子之门”。人们认为“一 孝遮百丑”,有“凡不孝之人,对任何人也不会真心友好,不能与之交友” 之说。文人则以“哀哀父母,生我劬劳,欲报之德,昊天罔极”的古训教育 子孙。以赡养老人、孝顺父母,为人子应尽之义务。孝子受到社会的尊敬; 不孝之子则受到社会的谴责,被人唾骂为“豺狼之辈,枭獍之徒”。建国后, 子女赡养老人列为法定义务,遗弃、虐待老人者,受到社会的谴责和法律的 制裁。 旧时老人生活能自理者,由儿子供给粮柴衣物;不能自理者,由儿子轮 流做饭做衣,或老人轮流到儿子家里吃饭,称为“轮养”。建国后,除上述 方式外,许多干部职工将父母接来自己家中,养老送终,克尽孝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