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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医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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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医疗制度
公费医疗 1952年11月20日,县政府发出“关于实行公费医疗预防制度的通知” 后,开始实行此项制度。享受公费医疗待遇者每人每月药费标准:1952~1957年为 2元;1958~1960年为1.50元;1961~1979年为1.20元;1980~1984年为2.50元。 1965年,享受公费医疗人数6156人,超支101340元;1976年,8714人,超支 228119元;1980年,11017人,超支222490元;1984年,13487人,超支709390元。 滥领滥发药物,一人公费全家吃药等现象较普遍,造成很大浪费。 合作医疗 1968年10月,农村开始实行合作医疗制度。1978年,全县820个大 队均成立卫生室,750个大队实行合作医疗,参加者910856人,占农村人口的82.9 %。基金总额为1739004元,其中生产大队负担37.7%,生产队负担28.2%,社员 分担27%,其它收入占8.1%。其门诊总计6187811人次,药费总额505196元,其中 大队报销66878元,占13.2%;社员自付费438318元,占86.8%。1979年4月,合作 医疗基本停办,大队卫生室由乡村医生个人承包,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社员看病 自费。只有个别行政村仍实行合作医疗或半合作医疗。 医疗费减免 1956年5月,县人委规定城乡贫苦患者,因急病、重病需费较多, 个人无力负担,公益金解决不了者,可以减免或半减免。 1966年10月起,各种预防接种一律在防疫费中报销,免费治疗天花、疟疾、丝 虫、麻风等12种传染病,收、减、免防治白喉、伤寒等11种传染病。1963~1984年, 支出预防接种费184930元,传染病减免费135421元,地方病防治费9587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