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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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规定1957年,提倡育龄夫妇实行避孕措施。1963年,提倡多子女的育龄夫
妇实行节育手术。1973年,实行“晚、稀、少”的规定。1979年,大力提倡并规定
“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1982年,作了生二胎的7条规定:1、经市医院诊断
为非遗传病残,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者。2、结婚八年来,领养一个孩子后,自己
又怀孕者。3、再婚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过的。4、烈士独子只生一个
孩子者。5、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只生一个孩子者。6、独子与独女结婚只生一个
孩子者。7、兄弟三人以上,只有一人有生育条件,只生一个孩子者。凡安排生育
二胎者,须间隔四年以上,并经过严格审批手续。1984年,又作出了夫妇双方为少
数民族的职工可生二胎的规定。
奖励1979年12月,县规定对志愿只生一孩的夫妇,发给《独生子女证》。系职
工的每月发给儿童保健费5元,系社员的每月发给50个工分。对职工住房、社员宅
基地及子女入托、入学、就医优先安排和照顾,并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处罚1979年12月,县规定征收超生子女费,国家干部职工每月征收夫妇双方一
定比例的工资,社员征收夫妇双方一定比例的工分,直至子女14周岁为止。1981年,
对计划外生二胎者,又规定干部职工扣发一季度或半年度的奖金,当年不能评为先
进工作生产者,并收回《独生子女证》,取消独生子女所享受的待遇。党团员干部
职工一律给予纪律处分。外逃强生的干部职工,经教育逾期不归者,按自行离职处
理。系民办教师、赤脚医生、临时和合同工人的一律辞退。对陷害、辱骂、殴打计
划生育干部和积极分子以及非法取避孕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或法律制裁。
1979年4月13日以后强生三胎,12月12日以后强生二胎者,干部职工一年内不提升
工资,已升级的拉下来,并退回多领工资,所在单位当年不得评为先进集体。
节育措施50年代,开始使用子宫帽、避孕套、药膏避孕等办法。1963年9月,
开展放环、男扎等节育手术。当年,全县做手术330例。1966年,全年做手术13753
例。1967~1970年,手术减少,年平均7915例。70年代后,采取最多的避孕措施为
放置避孕环。70年代后期执行一胎化生育政策。1982年,执行照顾二胎规定后,继
续推行计划生育政策。至1984年,有172620对育龄夫妇落实了节育措施,节育率为
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