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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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 建国前,富裕人家有的男子十几岁即结婚,亦有娶妾者。贪穷人家男子
多在二三十岁结婚,终身当“光棍”者并不鲜见。童养媳、近亲结婚的现象屡有发
生。
1950年,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实行男女平等、婚姻自主、一夫一
妻制,结婚法定年龄为男20岁、女18岁。60年代后期提倡晚婚。70年代,城镇青年
结婚年龄为男25岁、女23岁,一般控制在男女均25周岁;但农村尤其山区青年,仍
有早婚者。1980年,贯彻新《婚姻法》,结婚法定年龄为男22岁、女20岁。对城镇
青年结婚,仍控制在男25岁、女23岁。
第三次人口普查,1982年,全市15岁(含15岁)以上人口882440人,有配偶的
548336人,占62.1%。已婚人口中,丧偶者63415人,占11.56%;离婚的2543人,
占0.46%(丧偶再婚率男高女低,离婚后再婚率女高男低);违法结婚(男15~21岁、
女15~19岁)的1720人,男女分别占同龄人数的1.03%和0.87%;不响应晚婚号召
结婚的(男22~24岁、女20~22岁)19801人,男女分别占同龄人数的36.09%和21.
98%。
1983年,全市女性初婚为12295人,均符合结婚法定年龄,其中晚婚(23岁以上)
者10831人,占结婚总人数的88.1%。
家庭清代,大家庭居多,“三世同堂”、“四世同堂”的情况较普遍。1771年
(清乾隆三十六年),全县有57262户,户均人口7.1人。清末,户均人口逐渐减少。
1908年(清光绪三十四年),平均每户5.8人。民国初年,小家庭逐渐增多。1932年,
平均每户5.7人。
建国后,家庭结构发生显著变化。1949年,全县有157577户,户均4.5人。
1957年,有178300户,户均4.8人。1964年,有204817户,户均4.7人。80年代,核
心家庭成为主要家庭模式。1984年,全市有314573户,户均4.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