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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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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奖金
1950年始,部分企业对超产的职工,给予少量实物奖励。1952年,全县 各企业普遍实行各种形式的奖励办法,其中有定额超产奖、节约奖、质量奖、 安全奖、新产品试制奖和企业领导奖、管理人员完成或超额完成任务奖。由 于奖励条件与管理和生产联系密切,起到了积极作用。“大跃进”中奖金被 取消。1961年,奖金制度有所恢复,在“四清”和“文化大革命”中再度取 消。“文化大革命”后期,奖金作为附加工资发放。 1979年以后,企业恢复奖励制度,种类有所增加,标准各单位自定。工 业、建筑、交通系统有计划超额完成奖、全优工程奖、燃料和原料节约奖。 商业系统有利润超额提成奖。农场有盈亏包干提成奖。行政事业单位也建立 增收节支奖和岗位津贴,每人每月5元,后增至7元。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企业内部根据自已的具体情况,在政策 允许的范围内,灵活掌握奖金发放形式和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