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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事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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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民事调解
抗日战争期间,解放区各村均建民事调解委员会,依靠群众,调解民事 纠纷。 1951年8月,农村以乡、泰安城以派出所为单位,建立调解委员会。“文 化大革命”中,各级调解委员会被撤销,民事调解中止。1973年后,各级调 解委员会恢复。至1982年,共建调解组织1048个。据1981、1982、1984年统计, 共调处纠纷24426起,其中打架斗殴、婚姻、抚养、宅基地、买卖债务等纠纷 居多,调解成功率由1981年的81%上升到1984年的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