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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人民陪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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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人民陪审
人民陪审制度始自抗日战争末期。 按照山东省战时行政委员会颁布的 《山东省陪审暂行办法》规定,审理重大案件时邀请群众团体代表1人、同 级参议会驻会代表1人参加陪审。 建国后,县法院于1954年在邱家店设巡回法庭在25个乡搞人民陪审试点, 选出人民陪审员53名。同年10月27日在政府礼堂进行了审判实践。此后,刑 事、民事案件都有人民陪审员参加,组成合议庭审判。人民陪审制在“大跃 进”和“文化大革命”中两次被取消,粉碎“四人帮”后恢复,并日臻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