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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审判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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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审判监督
1953年4月,依据中央《关于处理各级人民法院在过去所发生的错捕、错 押、错判、错杀问题的指示》,对1950~1952年判处的刑事案件(重点是镇反 案件)进行了复查,对错捕的27件30人、错判的2件2人作了改判。此后,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执行审判监督程序。1956年11月,复查1955 年的镇反案件,改判冤错43人。1963年3月,对1958~1961年所判刑事案件进 行复查,改判错案22件,畸重的6件予以减刑,畸轻的5件另作了处理。1979 年2月~1980年底,将“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1113件刑事案件全面复查, 查出冤、假、错案件324件(占29.2%)给予彻底平反。1979~1984年处理刑事申 诉案1745件,维持原判1205件,占69.5%;改判495件,占27.7%;撤诉案1件, 终止案46件。撤诉减刑208人,免刑108人,无罪210人,其他2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