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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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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民事审判
1921~1924年,县公署受理结案民事案件465件。1928年5月后,泰安地方 法院依据《民法》审理民事案件。1931年共终结498件,其中土地案件123件。 抗日民主政府司法科依据《山东省战时政府纲领》、《山东省土地租典 条例》等有关法令处理民事纠纷。 建国初,县法院三分之二的人员处理民事案件,土改中处理土地纠纷案 225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后,处理离婚案604件、寡妇改嫁带 产带子女案37件。1950~1956年,审结各种民事案5259件,其中婚姻案3431件, 占65.2%。1957~1966年,审结民事案4610件,其中婚姻案4055件,占87.9%。 “文化大革命”中,审结民事案件1663件(1968、1969年无统计),其中婚姻案 1399件,占80.5%。因民事审判权一度下放公社,加之受“民事纠纷千万件, 件件不离纲和线”的极左思潮的影响,不少公民财产受到侵犯而不敢起诉。 粉碎“四人帮”后,积压的问题暴露出来,民事案件上升。县法院首先着重 调解,调解无效者开庭审理判决。1976~1984年,审结民事案3116件,其中 婚姻案1865件,占59.8%;泰安城的房产纠纷占泰城民事案件的50%以上。从 1950年至1984年底共处结民事案件14648件,其中婚姻家庭案11256件、财产权 益案3392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