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一节 刑事审判 资料库:泰安市情资料库 章节:泰安市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3/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3/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3/article/604/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3/article/604/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一节 刑事审判
清末,知县审理刑事案件。民国建立后,县公署承审员审理刑事案件, 县知事审查定案。1922~1924年,审结383件,其中1923年最多达153件。1928 年后,一般刑事案件由泰安地方法院审理,县长兼军法官,审判盗匪及军人 犯罪案件。1930年7月10~1931年6月30日,泰安地方法院第一审刑事案件结案 96件,其中伤害案件为23件。 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初期,刑事案件由公安局审理。1941年9月始由司法科 审理,县政务会研究量刑。1946年5月,依据《山东省惩治战争罪犯及汉奸条 例》,公审处决一批反革命分子。是年秋,惩治一批不法地主及恶霸分子, 打击了敌人,巩固了人民政权,保卫了土改运动。 建国后,县法院于1950~1951年审理不法地主破坏土改案109件、地主复 辟案58件。1951年“镇反”运动中,审结反革命案1155件,判处各种反革命 分子1243人。对其中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国民党特务、还乡团骨 干等反革命分子处以极刑。“三反”、“五反”运动中判处贪污案58件、投 机倒把案5件、 偷税漏税案16件。1954年,判处破坏粮食统购统销案143件。 1956~1958年,管制495名破坏农业合作化的地、富、反坏分子,判处盗窃案 228件。“大跃进”中实行“大案不过三(天)、小案不过天”的作法,造成一 批冤、假、错案。1959~1961年,处理盗窃集团财力案103件、投机倒把案23 件、私宰耕畜案12件。“文化大革命”中审判工作受到严重干扰,混淆两类 不同性质的矛盾和对部分刑事案件、反革命案件的界限,又导致一批冤、假、 错案。1980年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讼法》、《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关于严厉打击严重刑 事犯罪的决定》,分别于1982年3月和1983年8月,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 动和严重破坏经济犯罪活动。至1984年,审结各种刑事案732件1124人,其中 杀人、 放火、爆炸、抢劫、强奸、流氓、重大盗窃等302件580人。建国后至 1984年,共审结各种刑事案件8701件,其中反革命罪2289件、危害公共安全 罪281件、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485件、侵犯财产罪1984件、侵犯公民人 身权利罪1770件、妨害婚姻家庭罪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725件,其它罪1167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