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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监所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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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监所检察
1954年9月,检察院会同公安局、法院对看守所收押人犯的管教、收押、 释放、提审等作了全面检查,并订立监督制度。1958年,对看守所实行一月 一次重点检查、一季一次全面检查制度,对在狱内不认罪守法重新犯罪的7 名人犯,提交法院予以加刑处理,对拘留的人犯及时清理,纠正久押不决和 拘留不当的现象。是年9月,公安、检察、法院三部门组成工作组对犯人进 行特赦教育,大部分犯人表示改恶从善,争取宽大处理。1960年,对保外就 医和监外执行的罪犯进行了专门调查,给53名刑满改造好的犯人办理正式法 律手续,将23名病愈犯人收监执行。1962年起,派1名检查员常驻泰安专区劳 改队,两年内对劳改监狱、生活场地及劳改犯的表现进行数十次检查,查处 37起犯人申诉案件,对重新犯罪的犯人予以加刑处理。1966年,配合劳改机 关对犯人进行认罪服法教育和评比鉴定,对抗拒改造的犯人和有破坏活动的 犯人分别进行了处理。1979年,对泰安、泰山两个劳改支队、看守所进行检 查,协助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落实“改造与生产相结合,改造第一,生产第 二”的方针,打击了在押犯人的重新犯罪活动,纠正冤假错案150起。1980年, 抽调专人常驻看守所负责劳改检察,协同分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对劳改犯的申 诉进行查处,无罪释放35人,免刑18人,改判刑期83人。1981年,贯彻全国 人大《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及时发现 和消除劳改分子企图逃跑、行凶、自杀等隐患,对判处缓刑、管制和假释、 保外就医的罪犯进行全面考查。1982年,公安、检察、法院三部门负责人, 继续坚持季度和重大节日给看守所在押犯人上课制度。1983年,检察干部与 看守所管理人员密切配合,严格监管,避免了自杀、脱逃、哄闹、流行疾病 等事故的发生。1984年,向法院起诉14起劳改犯和劳改就业人员重新犯罪案 件,对170名外执罪犯进行两次考察,协助派出所、厂矿、农村、街道等单位, 建立了30个帮教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