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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刑事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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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刑事检察
审查批捕 1953年11月27日起,试行审查批捕工作。1954年7~1955年5月 受理公安局提请批捕案件9起,批捕3起;不批捕和临时羁押教育释放的各1起; 退回补充侦查的2起;自行补充侦查的2起。1955年受理批捕案件,坚持“个 人阅卷,集体讨论,检察长审查,请示县委批准”制度,但对政策界限掌握 不准,审查粗糙,批捕的187起一般刑事案件中,错捕23起,占批捕数的12.3 %。1956年5月,批捕案件由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泰安分院审批。自1957年起, 对未批准逮捕的案件主动与公安局讨论决定;有分歧的案件由县委政法工作 部、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四部门负责人会议研究决定;重大案件向县委汇 报,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参加,共同研究决定。是年,进行3次案件复查,在 全年批捕的132件案件中,正确的129起,正确率为97.9%。1958年受“大跃进” 的影响,实行“一般案件3小时内,重大案件1日内作出捕与不捕的决定”, 组织预审员、检察员、审判员联合办案组,就地办案批捕,办案质量下降。 翌年2月上报的批捕案件,批捕率仅占16.9%,后经严格审查,年底批捕率上 升为100%。1963年,坚持“现行从严,历史从宽;惯犯从严,偶犯从宽;主 犯从严,次犯从宽”的原则,上报分院69起,批捕53起。当年,依靠群众查 证材料,核对事实,批捕25起。“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审查批捕工作停止, 1978年10月恢复。1980起,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公安局提请 逮捕的124名案犯,批准逮捕98名。1981年,以从重从快打击杀人、放火、抢 劫、强奸、爆炸等6类犯罪分子为重点,批捕各类犯罪分子286人。1983年, 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增多,根据“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全年批 捕各类罪犯1028人。1984年,受理批捕案件159起212人,批捕135起176人,无 错捕、漏捕案件。从1953年11月~1984年底(缺1966、1967年数),受理批捕案 犯4123人,批捕3072人。 审查起诉 1954年6月试行审查起诉工作程序。1955年8月,确定专人负 责起诉工作,与公安局、法院联合办案。当年受理起诉案件255起,决定起诉 229起,不起诉20起,退回补充侦查6起。检察院侦查终结反革命案、违法乱 纪案、贪污案等13起案件,向法院提起公诉。1956年,注重核对证据和实地 考查,审结案件100起。1957年下半年,4名专职干部出庭支持公诉,至年底, 起诉案件104起,出庭107次。1961年,本着多查少退精神,对公安局移送起 诉尚需补充材料的20起案件,检察院自行补充15起。1963年起,对案件写答 辩提纲和公诉提纲(不公开受理的案件除外)。1965年受理公安局起诉案17件, 是建国以来起诉案最少的年份。1967年4月起,审查起诉工作由公安机关代行, 1978年10月重归检察院。1980年,对法院开庭审理的77起案件全部出庭支持 公诉。 1981年,受理起诉案件176起282人,出庭支持公诉152次,发表公诉词 39次,起诉案件作出有罪判决的占法院审结数的99.6%。1982年,危害社会 治安的犯罪分子增多,受理起诉案犯840人,决定起诉的792人,为建国以来 起诉案犯最多的年份。 1984年, 审查起诉快中求稳,稳中求精,起诉236起 371人,出庭支持公诉230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