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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武装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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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节 武装警察
1903年(光绪二十九年),县建巡警局。民国初年,县设警区一,有警佐1 名,巡长3名,巡警27名。1915年3月设县警备队,5月招收30人;7月扩充到 百余人,职责为缉捕盗匪、保卫地方。1918年,警备队增至300人。次年,增 至350人,有步枪、手枪、毛瑟枪250余支。 1946~1948年国民党军队占据泰安时,国民党政府县警察局设保安警察 大队,辖3个中队。主要任务是配合国民党军队进攻解放区和守卫城关。 抗日民主政府公安局于1939年3月设武工队,主要负责看押犯人。次年, 县公安局设政卫队,1941年与武工队合并,锄奸防特,配合县大队作战。1941 年,武工队并入县大队。1944年,县公安局设政工队(后改为警卫队)。1950年 改为公安队,负责逮捕看押犯人、警卫机关、维护社会治安。1955年10月, 改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泰安县民警队,隶属泰安地区公安处民警大队。1967 年8月,移交泰安县人民武装部管理,1976年又交回县公安局。1980年有干警 40人。由于干警与看守、预审人员密切配合,连续7年无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