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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特种行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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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特种行业管理
民国时期,公安(警察)局对医院、旅店、书寓、刻字行等按特种行业实 行管理。建国初,公安局对旅店、澡塘、剧院、印刷、刻字等行业实行治安 管理。1956年,增加对旧货收购、修理等行业的治安管理。1963年,对特种 行业进行整顿,根据违法情节,逮捕1人,拘留4人,开会斗争2人,批评教育 34人,退赃物赃款4人,停业15处。1978~1984年,各派出所固定专人管理特 种行业,经常对从业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受教育者3500人次,并破获一批违 法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