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二、枪支管理 资料库:泰安市情资料库 章节:泰安市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3/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3/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3/article/576/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3/article/576/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二、枪支管理


    清代,严禁民间私存私造武器,猎枪亦须经县署  兵房登记。自捻军起
义后,地方举办民团,始准制造并购买土枪、土炮等武器。但对新式武器(步
枪、手枪等)仍严加管理,只准财主大户具保申请批准后,方能购置。
    民国时期,法律规定枪支属于违禁品,但管理不严。军阀混战散失的枪
支大多流入会道门和盗匪之手,又加少数人从天津外国租界商行可以私购枪
支,因而城乡各地私藏步枪、手枪者为数不少。抗日战争爆发后,境内民间
枪支,大多数均被部队收取。1948年泰安解放后,公安机关加强枪支管理,
对还乡团分子的枪支进行清查收缴。建国后,政府规定不准私存私造枪支,
并逐步扩大管理范围。1962年下半年,对19个部门的228支运动枪登记、发证,
实行集体存放,专人保管。1981年,对各种土枪登记、发证。1983年,收回
党政干部的枪支,并建立健全枪支购买、发证、使用、保管制度。1984年,
清理审查公安保卫部门的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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