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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枪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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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枪支管理
清代,严禁民间私存私造武器,猎枪亦须经县署 兵房登记。自捻军起 义后,地方举办民团,始准制造并购买土枪、土炮等武器。但对新式武器(步 枪、手枪等)仍严加管理,只准财主大户具保申请批准后,方能购置。 民国时期,法律规定枪支属于违禁品,但管理不严。军阀混战散失的枪 支大多流入会道门和盗匪之手,又加少数人从天津外国租界商行可以私购枪 支,因而城乡各地私藏步枪、手枪者为数不少。抗日战争爆发后,境内民间 枪支,大多数均被部队收取。1948年泰安解放后,公安机关加强枪支管理, 对还乡团分子的枪支进行清查收缴。建国后,政府规定不准私存私造枪支, 并逐步扩大管理范围。1962年下半年,对19个部门的228支运动枪登记、发证, 实行集体存放,专人保管。1981年,对各种土枪登记、发证。1983年,收回 党政干部的枪支,并建立健全枪支购买、发证、使用、保管制度。1984年, 清理审查公安保卫部门的枪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