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二十一编 司法 资料库:泰安市情资料库 章节:泰安市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3/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3/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3/article/572/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3/article/572/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二十一编 司法
清末,知县掌管司法,处理案件。清光绪二十九年设巡警局,管理地方 治安。民国初,县设警察局和司法科,管理治安、户口,协助知县处理刑、 民案件。1928年,县警察局改为公安局。同年,设泰安地方法院,负责处理 泰安县一审民、刑案件。次年法院下设检察处,负责刑事案件的侦察和判决 的监督执行。1931年后,国民党县司法机关主要是镇压共产党和人民革命活 动。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县民主政府公安局的主要任务是除奸反特, 政治保卫,配合地方武装打击敌人;司法科审理一般民、刑案件,对保卫巩 固解放区起到了积极作用。 建国后,公、检、法机构逐步建立健全。建国初期,司法工作主要是镇 压反革命,保卫土地改革的胜利果实;后主要是打击危害社会的刑事犯罪分 子和阶级敌人的破坏活动,巩固无产阶级专政。但由于“左”倾错误的影响, 发生了一些冤假错案。“文化大革命”中,公、检、法机关被解散,实行军 事管制,后成立县革命委员会保卫部,代行司法工作,法制受到严重破坏, 出现大量冤假错案。70年代恢复和设立了县 (市) 公安局(1972年恢复) 、法院 (1973年7月恢复)、检察院(1978年9月恢复)。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注重法 制建设,平反建国后的大批冤假错案,坚决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 加强户口、消防、内外警卫、交通管理、调解工作,审理了大批民事和经济 案件。1982年12月设立市司法局。 1984年全市司法机关共有548人,其中公安358人、检察82人、审判88人、 司法行政2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