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一节 婚姻登记 资料库:泰安市情资料库 章节:泰安市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3/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3/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3/article/570/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3/article/570/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一节 婚姻登记


    建国前,境内沿袭父母包办的封建婚姻制度,青年男女没有婚姻自主可言。抗
日民主政府提倡婚姻自主,并负责干部结婚登记工作。1950年贯彻执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婚姻法》,婚姻自主。凡符合法定年令(男子年满20岁、女子年满18岁)准备
结婚者,由男女双方写出申请,持单位介绍信到民政部门登记后发给结婚证书。凡
离婚、复婚者,提出申请后经婚姻登记机关批准办理离婚、复婚手续。1954年,婚
姻登记由各乡人民政府助理员办理。1957年,全县登记结婚者5800对,离婚者391
对。1964年结婚登记4803对,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破坏军人婚姻案件13件。次年结婚
登记增至4978对。1980年起贯彻执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结婚法定年令
改为男子年满22岁、女子年满20岁,当年结婚登记者10757对、离婚者148对。1982
年,婚姻登记改由各办事处(乡、镇)民政助理员办理,当年结婚登记13571对、离
婚186对。1984年,结婚、离婚的分别为12591对和110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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