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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退职职工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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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退职职工救济
1965年起,政府对1957年以前参加工作1961~1965年精简退职的老弱病残职工 办理救济,按本人原标准工资的40%每月发给救济费。1965年办理救济手续者81人, 发放救济款2.47万元。1966年办理救济手续者161人,发放救济款5.89万元。1979 年办理救济手续的94人,发放救济款3.14万元。1984年办理救济手续者614人,发 放救济款1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