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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基层人民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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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基层人民政权
1910年(清宣统二年)县基层行政机构为区、地方、村三级,全县15个区、118 地方、1292村。民国后,县基层行政机构沿清制。1928年改为10个区,地方改为乡、 镇。1937年12月,日军侵占泰城后,基层行政机构相继解体。 1939年后,境内先后建立5个抗日民主政府,基层行政机构逐步健全。泰安县 抗日民主政府1940年2月辖7个区公所,1941年1月辖8个区公所、1942年9月调整为6 个区公所。抗战胜利后,1945年10月~1949年6月,泰历县、泰西县先后撤销,其 大部辖区复归泰安县,泰安县辖14个区。1956年3月徂阳县撤销,西住、良庄等4个 区(镇)复归泰安县,至此共辖20个区(镇)、196个乡。1958年3月撤销20个区(镇)公 所,将96个乡并为36个乡(镇)。1958年6月城关镇及周围部分村庄划为泰山市,11 月29日与泰安县合并为泰安市。1958年9月,全县建立26处人民公社,为“政企合 一”体制,既是基层政权组织,又是集体经济的领导机构。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设 正、副社长,下设文书、民政、财粮、文教、生产、武装等组织。后经过多次调整, 全县建18处公社,下设管理区。1982年3月泰山公社改为3个办事处,全县辖17个公 社、3个办事处。 1984年3月,撤销公社和管理区,改设办事处和乡(镇),全县辖20个办事处、 77个乡、11个镇、865个行政村,办事处机构和人员配备与公社基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