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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村民建房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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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村民建房用地
“农业合作化”前,村民在自己土地上建房,面积不受限制。其后,村民建房 须经过当地政府批准,在指定的地点建筑并规定用地数量。1970年以前每户宅基地 一般为0.34~0.378亩,1970年后为0.23~0.34亩。1980年后,泰城近郊和办事处 住地,每户宅基地一般为0.2~0.25亩。平原地区每户为0.2~0.35亩,山区、丘陵 地区一般为0.2亩,在山坡荒地建房允许扩大到0.4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