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二节 公社(办事处)用地 资料库:泰安市情资料库 章节:泰安市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3/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3/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3/article/479/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3/article/479/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二节 公社(办事处)用地


    公社、大队(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经公社(办事处)管委审核,报
县(市)政府批准。公社、大队企事业单位用地,经社员代表(1984年后由人民代表)
大会讨论通过后,连同业务主管机关批准的建设项目和建设项目占地平面图及土地
补偿和安置补助协议书,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1982年8月前公社用地,按征用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标准支付土地补偿;
生产大队用地,按征用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1982年8
月,增加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每一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征用耕地前3
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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