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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公社(办事处)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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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公社(办事处)用地
公社、大队(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经公社(办事处)管委审核,报 县(市)政府批准。公社、大队企事业单位用地,经社员代表(1984年后由人民代表) 大会讨论通过后,连同业务主管机关批准的建设项目和建设项目占地平面图及土地 补偿和安置补助协议书,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1982年8月前公社用地,按征用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标准支付土地补偿; 生产大队用地,按征用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1982年8 月,增加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每一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征用耕地前3 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