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山东地情档案

停运省级地情数据库的公开镜像与长期存档。 关于本站

第一节 土地价格

视图

档案浏览器

  第一节 土地价格
建国前,土地价格多是双方议定,价格高低不一。建国后至1958年1月前,国 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当地政府会同用地单位、农民协会代表和土地原有人( 或使用人),评议商定土地补偿费和其他费用,以其最近3~5年的产量总值为标准, 按国家牌价折款,附着物以公平合理价补偿,需迁移的坟墓,每座发补助费15元, 每座每增一棺增补10元。征用无收益的荒山、荒地、空闲地不予补偿。1958年1月 ~1964年7月,土地价格按3~4年的产量总值为标准,其他标准不变。1964年8月~ 1981年6月,征用莱园地按当地较好的或最好的农田的补偿标准,再增加30%的土地 改良费,其他补偿标准不变。1981年7月~1982年8月,土地补偿费,按征用最近4 年的产量总值为标准。1982年9月~1984年,征用粮食作物耕地按秋麦两季各半计 复产量,按照国家牌价(包括征购价和超购加价)或议价(指没有国家牌价的农产品) 计算年产值。征用经济作物耕地,按国家牌价(包括征购价和超购加价),副产品按 主产品的20~25%折算成主产品计算年产值。征用粮田和经济作物田,均按计算年 产值的5倍予以补偿。征用菜地、果园等收益较高的土地,按前3年的实际产量分别 乘以各类作物综合价格得出年产值,按年产值的6倍予以补偿。 为妥善安排被 征地单位的生产和群众生活,用地单位还支付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但安置补助费 和土地补偿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该土地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2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