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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土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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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建筑土地管理
建国前,土地自由买卖。建国后,征用土地工作由县(市)民政局负责。1983年 3月,改由市农牧局负责,各办事处设1名土地管理员。 对土地买卖的批准权严格遵照中央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1958年批 准权为1000亩;1959~1964年7月为300亩;1964年8月~1977年12月为10亩;1977 ~1982年8月为5亩;1982年9月~1984年为3亩。超过限额者,报省府批准。对征用 的土地,由用地单位出具申请和用途说明,报请市(县)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