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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房地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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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房地产管理
公房管理建国初,各单位所用公房由单位自行管理。1959年6月颁布《泰安市 公有房屋管理暂行办法》,是年10月又发布《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1960年市建 工局(1961年改为城建局)设房管科。1963年统管房屋3.4万间,面积52.3万平方米。 1966年房管科撤销,业务移交房管所。1967年统管房屋近70余万平方米,年收租金 80余万元。“文化大革命”中,房管事业遭到冲击,很多单位退出房管所。1978年 后统管房屋业务逐渐恢复。1984年统管房屋面积30.9万平方米,年收租金48万元。 建国初,单位公房自建自修。1960年建工局房管科设维修队,职工15人,负责 零星修补,维修按旧工艺手工操作。1966年,房管所工人增多,以河为界分为东、 西两片。维修技术亦不断改进,1968年后维修工具有所革新,添置部分机械。至 1984年,拥有混凝土搅拌机、砂浆搅拌机、运输汽车、车床、牛头刨床、带子锯等 共53台(部),总动力360马力。 私房管理建国初,私房由房产处理委员会管理,后由城建局管理。私人建房, 个人先申请,经居委会同意,办事处(公社)盖章,城建局审批,方可施工修建。 泰城私房改造:1965年“四清”运动时,按贫下中农出租100平方米以上,地 主、富农、资本家出租50平方米为改造起点。改造后的房屋实行定租,租金为房租 的30%左右。“文化大革命”时期,先是按贫下中农出租20平方米为改造起点,地、 富、资本家出租房屋没收,后不论改造起点,所有出租房屋一律改造。1969年,改 为贫下中农出租房屋50平方米为改造起点,农业户出租房屋不改造,地主、富农、 资本家出租房屋全部改造。城区19条街774户的2953间房屋被改造。1970~1980年5 月,4次落实私房改造政策。1981~1983年,对私房改造工作中存在的偏差进行纠 正,赔偿损失6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