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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农业资金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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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农业资金监督管理
1964年9月起,国家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的支援农业资金,包括支援穷队投资、 灾区社队生产补助费、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水土保持费、抗旱经费、社会救济费、 自然灾害救济费、水库移民建房费、社队造林补助费、城市人口下放安置费等,由 农业银行按批准计划监督拨付。当年拨付农业资金169万元(其中事业费8.3万元, 支援农村社队生产160.7万元)。1965年农行撤销后,农业拨款视同存款处理。1980 年恢复农行后,贯彻财政部、农业银行《农业拨款监督拨付试行办法》,凡列入财 政预算的农业、农垦、农机、林业、畜牧、水利、水产、气象、知青、劳改系统的 国营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支援农村人民公社的各项农业拨款以及地方财政的预算外资 金和农业部门的自筹资金,统一由农行监督拨付。 1980~1984年农业资金拨付统计表 单位:万元 ──┬───┬──────────── │ │ 其 中 年份│总 计├───┬──────── │ │事业费│支援农村社队生产 ──┼───┼───┼──────── 1980│425.8 │163.2 │262.6 ──┼───┼───┼──────── 1981│212.7 │111.7 │101.0 ──┼───┼───┼──────── 1982│326.9 │148.4 │178.5 ──┼───┼───┼──────── 1983│314.5 │139.1 │175.4 ──┼───┼───┼──────── 1984│292.1 │146.3 │14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