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至民国时期,境内农民因生产、生活困难而需贷款者,主要向当地财主富
商借贷。借贷形式有“借钱还钱”、“借粮还钱”、“借钱还粮”“借粮还粮”等,
均系高利贷。其中钱利剥削一般为3分行利。10月为期,到期不还,本利再按3分生
息,称“驴打滚”或“利滚利”,3年本利平。还有“加三利”、“带子利”,借
100元10个月后加利30元,这30元也从借钱之日开始生息。还有“砍头利”,借100
元,期限1个月,3分利息,借时先扣除3元利息,实借97元,月底归还100元。1942
年,城南琵琶湾村于岱海8口人5亩地,因旱歉收,家又失火,生活困难,即以月息
3分向本村财主借款100元,次年又歉收,父母病重,旧贷未还,又借新贷,陈新相
接,利上滚利,3年间竟将5亩地折还贷款,其母因而自缢。
建国后,1950年贯彻“深入农村,帮助农民,解决困难,发展生产”的农贷方
针。贷款对象为未经土改地区积极劳动生产的农民;经过土改的地区主要是贫下中
农(烈军工属优先)。1952年贯彻“促进组织,提高技术,发展生产”的农贷原则,
对组织起来的农民优先扶助,利率从优。贷款方式初为“贷实还实”,后为“贷实
还现”、“贷现折实还现”,又改为“贷现还现”。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3年中,
发放耕畜、农具、种子、肥料、打井、养猪、油坊、粉坊及铁木业等生产贷款和婚
丧、疾病、生育、修房等生活贷款,共71万元。
1953年,为促进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农业贷款贯彻“优先互助合作,适当扶持
个体农民”的政策。对农业生产合作社和互助组,贷款帮助增添农具、耕畜、进行
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及一般生产资金,使其增产增收,做出样子,以推动合作化运动
的发展。对个体农民主要帮助解决购买种子、肥料等资金困难,使之避免高利贷剥
削,引导走合作化道路。是年8月贯彻政务院《关于发放农业贷款的指示》,对组
织起来的农民和个体农民实行合理分配,双方兼顾。1955年10月,对农业社发放基
本建设、生产费用、合作基金3项贷款。是年11月,贯彻人民银行总行指示,纠正
“只贷生产,不贷生活”和“旧贷不还,新贷不贷”的规定。1956年,为促进农业
合作化,帮助农民交纳入社股金,发放合作基金贷款129万元。1957年,农业社由
初级向高级发展。当年先涝后旱成灾,发放生产贷款147.4万元,并对上高、祝阳、
范镇、良庄、临汶、西遥等乡社发放救灾贷款5万元。
“大跃进”时期,受“左”倾错误影响,将农业贷款送到社队和田间。1958年
放款609万元,比上年增长59.6%。致使社队领导产生“敢借、敢花”和“短期变
长期”、“长期变无期”的废债思想,以致贷款失控,至1960年共放款1553万元,
仅收回908万元。
1961年,为减轻农民债务负担,豁免合作基金贷款160万元,占原有放款数的
88%。
1962年3月,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银行工作六条”精神,非经人民银行总
行批准,各地党政机关不得强令银行增加农业贷款,并实行“自力更生为主,国家
支援为辅”的方针,坚持“谁借谁还,到期归还”的原则。是年8月,对农村生产
队发放财政部委托的长期无息贷款。1964年结合“四清”运动,清理1961年前的贷
款,对于社队因受灾无力偿还、组织变动无人偿还、农田水利建设无效益、所贷实
物不适用以及残死亡逃户、无力偿还的“五保”户等共豁免491万元。1965年,贯
彻国务院指示,掌握“适时发放,不误农时,讲求实效,有借有还,到期归还”的
农贷原则,纠正“重放轻收,只放不收”的偏向。至1965年共放款1147万元,并实
现收支平衡,略有回笼。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农业贷款为“学大寨”服务,至1977年共放款8033万元,
其中生产费用贷款占45.45%、生产设备贷款占12.7%、社队企业贷款占14.91%、
预购定金贷款占21.23%、社员贷款占5.03%、对信用社贷款占0.68%。1977年发
放农田水利贷款65万元,占全年贷款的6.6%,帮助兴修水库、塘坝、渠道、扬水
站35处,打井343眼;发放农机贷款370万元,占全年贷款的37.56%,帮助社队购
置拖拉机227台、动力机械201台、被动机械946台、维修配套2200余台;对2403个
穷队发放生产贷款550万元,占全年贷款的55.84%。在“越是穷坑越要填”的口号
指导下,不少生产队对农业贷款“喜贷厌还”甚至“只贷不还”。1975~1978年,
欠贷款的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分别占全部大队和生产队数的49.93%和44.6%。至
1978年贷款余额2255万元,占全部放款数的18.82%。此外,支持社队“五小工业”
贷款增至450万元,是1971年的7.5倍。由于许多企业关停并转,造成贷款积压沉淀,
余额达614万元,占本项贷款总数的37.28%。
1979年,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农业贷款从主
要支持社队集体发展生产转变为重点支持承包户、专业户、重点户发展粮食生产和
多种经营;从主要支持农业生产转变为支持农林牧副渔和农工商运输服务等业全面
发展,促进农村经济向商品生产转化;从主要支持生产环节转变为支持生产、流通、
分配、消费的全过程。至1984年共放款37875万元,其中1983年支持11.5万个农户(
内有专业户、重点户60117个,占全市专业户、重点户的54.5%),占全市总农户的
41.1%,放款1688万元,占全年农贷总额的37.7%。对于乡镇企业贷款,坚持择优
扶持的原则,重点支持轻纺、建材、农副产品加工和服务行业。1981~1984年共放
款13013万元,占农贷总额的41.21%。
1950~1984年农业贷款统计表(年末余额)
单位:万元
──┬──────────────────────────┬──────
│ 放 款 数 │年末余额
年份├──┬───┬───┬───┬───┬───┬───┼──┬───
│总额│生产费│生产设│予购定│乡镇企│农民个│对信用│总额│其中农
│ │用数额│备数额│金数额│业数额│人数额│社数额│ │民个人
──┼──┼───┼───┼───┼───┼───┼───┼──┼───
1950│12 │12 │ │ │ │ │ │7 │
──┼──┼───┼───┼───┼───┼───┼───┼──┼───
1951│25 │25 │ │ │ │ │ │9 │
──┼──┼───┼───┼───┼───┼───┼───┼──┼───
1952│34 │34 │ │ │ │ │ │9 │
──┼──┼───┼───┼───┼───┼───┼───┼──┼───
1953│89 │89 │ │ │ │ │ │41 │
──┼──┼───┼───┼───┼───┼───┼───┼──┼───
1954│213 │213 │ │ │ │ │ │79 │
──┼──┼───┼───┼───┼───┼───┼───┼──┼───
1955│245 │245 │ │ │ │ │ │145 │
──┼──┼───┼───┼───┼───┼───┼───┼──┼───
1956│411 │411 │ │ │ │ │ │372 │
──┼──┼───┼───┼───┼───┼───┼───┼──┼───
1957│388 │263 │ │125 │ │ │ │438 │
──┼──┼───┼───┼───┼───┼───┼───┼──┼───
1958│609 │494 │ │115 │ │ │ │792 │
──┼──┼───┼───┼───┼───┼───┼───┼──┼───
1959│397 │305 │ │92 │ │ │ │745 │73
──┼──┼───┼───┼───┼───┼───┼───┼──┼───
1960│547 │461 │ │86 │ │ │ │1083│71
──┼──┼───┼───┼───┼───┼───┼───┼──┼───
1961│371 │282 │ │89 │ │ │ │1018│60
──┼──┼───┼───┼───┼───┼───┼───┼──┼───
1962│328 │201 │45 │82 │ │ │ │991 │55
──┼──┼───┼───┼───┼───┼───┼───┼──┼───
1963│341 │223 │39 │79 │ │ │ │958 │63
──┼──┼───┼───┼───┼───┼───┼───┼──┼───
1964│329 │174 │35 │77 │ │43 │ │934 │80
──┼──┼───┼───┼───┼───┼───┼───┼──┼───
1965│477 │191 │58 │152 │ │76 │ │1021│124
──┼──┼───┼───┼───┼───┼───┼───┼──┼───
1966│549 │208 │115 │161 │ │65 │ │1105│126
──┼──┼───┼───┼───┼───┼───┼───┼──┼───
1967│387 │133 │42 │170 │ │42 │ │1168│134
──┼──┼───┼───┼───┼───┼───┼───┼──┼───
1968│307 │120 │34 │121 │ │27 │5 │1188│138
──┼──┼───┼───┼───┼───┼───┼───┼──┼───
1969│390 │225 │ │115 │ │50 │ │1290│156
──┼──┼───┼───┼───┼───┼───┼───┼──┼───
1970│365 │186 │ │117 │ │62 │ │1217│151
──┼──┼───┼───┼───┼───┼───┼───┼──┼───
1971│493 │253 │ │147 │60 │33 │ │1152│125
──┼──┼───┼───┼───┼───┼───┼───┼──┼───
1972│568 │265 │69 │141 │68 │21 │4 │1220│119
──┼──┼───┼───┼───┼───┼───┼───┼──┼───
1973│661 │284 │134 │154 │52 │29 │8 │1179│120
──┼──┼───┼───┼───┼───┼───┼───┼──┼───
1974│703 │360 │114 │140 │64 │22 │3 │1259│122
──┼──┼───┼───┼───┼───┼───┼───┼──┼───
1975│982 │431 │149 │133 │244 │21 │4 │1490│121
──┼──┼───┼───┼───┼───┼───┼───┼──┼───
1976│1167│569 │163 │152 │246 │19 │18 │1767│119
──┼──┼───┼───┼───┼───┼───┼───┼──┼───
1977│1442│617 │200 │154 │445 │13 │13 │2066│115
──┼──┼───┼───┼───┼───┼───┼───┼──┼───
1978│1760│908 │171 │154 │450 │18 │59 │2255│109
──┼──┼───┼───┼───┼───┼───┼───┼──┼───
1979│2611│1239 │355 │174 │620 │24 │199 │2566│105
──┴──┴───┴───┴───┴───┴───┴───┴──┴───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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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 款 数 │ 年 末 余 额
年份├───┬───┬───┬───┬───┬───┬───┼───┬───
│总 额 │生产费│生产设│予购定│乡镇企│农民个│对信用│总 额 │其中农
│ │用数额│备数额│金数额│业数额│人数额│社数额│ │民个人
──┼───┼───┼───┼───┼───┼───┼───┼───┼───
1980│3623 │1615 │194 │169 │1461 │46 │138 │10270 │111
──┼───┼───┼───┼───┼───┼───┼───┼───┼───
1981│5274 │2396 │145 │134 │2362 │175 │62 │3262 │167
──┼───┼───┼───┼───┼───┼───┼───┼───┼───
1982│5719 │2581 │281 │130 │2121 │515 │91 │460 │217
──┼───┼───┼───┼───┼───┼───┼───┼───┼───
1983│8280 │2741 │ │ │3798 │1686 │55 │4003 │394
──┼───┼───┼───┼───┼───┼───┼───┼───┼───
1984│12307 │3901 │ │18 │4732 │3601 │55 │5920 │886
──┴───┴───┴───┴───┴───┴───┴───┴───┴───
说明:1958~1960年“大跃进”期间共放出贷款1553万元,其中生产费用占81.31
%、预购定金占18.87%。1966~1977年共放出贷款8033万元,其中生产费用占45
.45%、生产设备占12.7%、社队企业占14.91%、预购定金占21.23%、社员贷款占
5.03%、对信用社放款占0.68%。1979~1984年共放出贷款37875万元,其中生产
费用占38.21%、生产设备占2.57%、乡镇企业占39.85%、预购定金占1.65%、农
民贷款占15.98%、国营农业占0.16%、对信用社放款占1.58%。
1975~1978年农村生产队积欠贷款情况表
──────────────┬───┬───┬───┬───
分 类 │1975年│1976年│1977年│1978年
─┬────────────┼───┼───┼───┼───
│欠贷款的生产大队数 │415 │451 │376 │428
生├────────────┼───┼───┼───┼───
│占全部大队的% │50 │54 │45 │50
├────────────┼───┼───┼───┼───
产│其中:1、欠款1000元以下的│109 │115 │110 │108
├────────────┼───┼───┼───┼───
│2、欠款1000~3000元的 │127 │190 │160 │116
大├────────────┼───┼───┼───┼───
│3、欠款3000~5000元的 │51 │61 │40 │97
├────────────┼───┼───┼───┼───
队│4、欠款5000~10000元的 │69 │45 │39 │71
├────────────┼───┼───┼───┼───
│5、欠款万元以上的 │59 │40 │27 │36
─┼────────────┼───┼───┼───┼───
│欠贷款的生产队数 │2061 │2750 │2996 │2684
├────────────┼───┼───┼───┼───
生│占全部生产队的% │35 │46 │51 │44.6
├────────────┼───┼───┼───┼───
│其中:1、欠款300元以内的 │510 │475 │580 │745
├────────────┼───┼───┼───┼───
产│2、欠款300~500元的 │260 │650 │736 │464
├────────────┼───┼───┼───┼───
│3、欠款500~1000元的 │408 │645 │680 │416
├────────────┼───┼───┼───┼───
队│4、欠款1000~3000元的 │669 │717 │720 │679
├────────────┼───┼───┼───┼───
│5、欠款3000元以上的 │214 │263 │280 │380
─┴────────────┴───┴───┴───┴───
第二节 农村信贷
视图
清末至民国时期,境内农民因生产、生活困难而需贷款者,主要向当地财主富
商借贷。借贷形式有“借钱还钱”、“借粮还钱”、“借钱还粮”“借粮还粮”等,
均系高利贷。其中钱利剥削一般为3分行利。10月为期,到期不还,本利再按3分生
息,称“驴打滚”或“利滚利”,3年本利平。还有“加三利”、“带子利”,借
100元10个月后加利30元,这30元也从借钱之日开始生息。还有“砍头利”,借100
元,期限1个月,3分利息,借时先扣除3元利息,实借97元,月底归还100元。1942
年,城南琵琶湾村于岱海8口人5亩地,因旱歉收,家又失火,生活困难,即以月息
3分向本村财主借款100元,次年又歉收,父母病重,旧贷未还,又借新贷,陈新相
接,利上滚利,3年间竟将5亩地折还贷款,其母因而自缢。
建国后,1950年贯彻“深入农村,帮助农民,解决困难,发展生产”的农贷方
针。贷款对象为未经土改地区积极劳动生产的农民;经过土改的地区主要是贫下中
农(烈军工属优先)。1952年贯彻“促进组织,提高技术,发展生产”的农贷原则,
对组织起来的农民优先扶助,利率从优。贷款方式初为“贷实还实”,后为“贷实
还现”、“贷现折实还现”,又改为“贷现还现”。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3年中,
发放耕畜、农具、种子、肥料、打井、养猪、油坊、粉坊及铁木业等生产贷款和婚
丧、疾病、生育、修房等生活贷款,共71万元。
1953年,为促进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农业贷款贯彻“优先互助合作,适当扶持
个体农民”的政策。对农业生产合作社和互助组,贷款帮助增添农具、耕畜、进行
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及一般生产资金,使其增产增收,做出样子,以推动合作化运动
的发展。对个体农民主要帮助解决购买种子、肥料等资金困难,使之避免高利贷剥
削,引导走合作化道路。是年8月贯彻政务院《关于发放农业贷款的指示》,对组
织起来的农民和个体农民实行合理分配,双方兼顾。1955年10月,对农业社发放基
本建设、生产费用、合作基金3项贷款。是年11月,贯彻人民银行总行指示,纠正
“只贷生产,不贷生活”和“旧贷不还,新贷不贷”的规定。1956年,为促进农业
合作化,帮助农民交纳入社股金,发放合作基金贷款129万元。1957年,农业社由
初级向高级发展。当年先涝后旱成灾,发放生产贷款147.4万元,并对上高、祝阳、
范镇、良庄、临汶、西遥等乡社发放救灾贷款5万元。
“大跃进”时期,受“左”倾错误影响,将农业贷款送到社队和田间。1958年
放款609万元,比上年增长59.6%。致使社队领导产生“敢借、敢花”和“短期变
长期”、“长期变无期”的废债思想,以致贷款失控,至1960年共放款1553万元,
仅收回908万元。
1961年,为减轻农民债务负担,豁免合作基金贷款160万元,占原有放款数的
88%。
1962年3月,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银行工作六条”精神,非经人民银行总
行批准,各地党政机关不得强令银行增加农业贷款,并实行“自力更生为主,国家
支援为辅”的方针,坚持“谁借谁还,到期归还”的原则。是年8月,对农村生产
队发放财政部委托的长期无息贷款。1964年结合“四清”运动,清理1961年前的贷
款,对于社队因受灾无力偿还、组织变动无人偿还、农田水利建设无效益、所贷实
物不适用以及残死亡逃户、无力偿还的“五保”户等共豁免491万元。1965年,贯
彻国务院指示,掌握“适时发放,不误农时,讲求实效,有借有还,到期归还”的
农贷原则,纠正“重放轻收,只放不收”的偏向。至1965年共放款1147万元,并实
现收支平衡,略有回笼。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农业贷款为“学大寨”服务,至1977年共放款8033万元,
其中生产费用贷款占45.45%、生产设备贷款占12.7%、社队企业贷款占14.91%、
预购定金贷款占21.23%、社员贷款占5.03%、对信用社贷款占0.68%。1977年发
放农田水利贷款65万元,占全年贷款的6.6%,帮助兴修水库、塘坝、渠道、扬水
站35处,打井343眼;发放农机贷款370万元,占全年贷款的37.56%,帮助社队购
置拖拉机227台、动力机械201台、被动机械946台、维修配套2200余台;对2403个
穷队发放生产贷款550万元,占全年贷款的55.84%。在“越是穷坑越要填”的口号
指导下,不少生产队对农业贷款“喜贷厌还”甚至“只贷不还”。1975~1978年,
欠贷款的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分别占全部大队和生产队数的49.93%和44.6%。至
1978年贷款余额2255万元,占全部放款数的18.82%。此外,支持社队“五小工业”
贷款增至450万元,是1971年的7.5倍。由于许多企业关停并转,造成贷款积压沉淀,
余额达614万元,占本项贷款总数的37.28%。
1979年,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农业贷款从主
要支持社队集体发展生产转变为重点支持承包户、专业户、重点户发展粮食生产和
多种经营;从主要支持农业生产转变为支持农林牧副渔和农工商运输服务等业全面
发展,促进农村经济向商品生产转化;从主要支持生产环节转变为支持生产、流通、
分配、消费的全过程。至1984年共放款37875万元,其中1983年支持11.5万个农户(
内有专业户、重点户60117个,占全市专业户、重点户的54.5%),占全市总农户的
41.1%,放款1688万元,占全年农贷总额的37.7%。对于乡镇企业贷款,坚持择优
扶持的原则,重点支持轻纺、建材、农副产品加工和服务行业。1981~1984年共放
款13013万元,占农贷总额的41.21%。
1950~1984年农业贷款统计表(年末余额)
单位:万元
──┬──────────────────────────┬──────
│ 放 款 数 │年末余额
年份├──┬───┬───┬───┬───┬───┬───┼──┬───
│总额│生产费│生产设│予购定│乡镇企│农民个│对信用│总额│其中农
│ │用数额│备数额│金数额│业数额│人数额│社数额│ │民个人
──┼──┼───┼───┼───┼───┼───┼───┼──┼───
1950│12 │12 │ │ │ │ │ │7 │
──┼──┼───┼───┼───┼───┼───┼───┼──┼───
1951│25 │25 │ │ │ │ │ │9 │
──┼──┼───┼───┼───┼───┼───┼───┼──┼───
1952│34 │34 │ │ │ │ │ │9 │
──┼──┼───┼───┼───┼───┼───┼───┼──┼───
1953│89 │89 │ │ │ │ │ │41 │
──┼──┼───┼───┼───┼───┼───┼───┼──┼───
1954│213 │213 │ │ │ │ │ │79 │
──┼──┼───┼───┼───┼───┼───┼───┼──┼───
1955│245 │245 │ │ │ │ │ │145 │
──┼──┼───┼───┼───┼───┼───┼───┼──┼───
1956│411 │411 │ │ │ │ │ │372 │
──┼──┼───┼───┼───┼───┼───┼───┼──┼───
1957│388 │263 │ │125 │ │ │ │438 │
──┼──┼───┼───┼───┼───┼───┼───┼──┼───
1958│609 │494 │ │115 │ │ │ │792 │
──┼──┼───┼───┼───┼───┼───┼───┼──┼───
1959│397 │305 │ │92 │ │ │ │745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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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547 │461 │ │86 │ │ │ │1083│71
──┼──┼───┼───┼───┼───┼───┼───┼──┼───
1961│371 │282 │ │89 │ │ │ │1018│60
──┼──┼───┼───┼───┼───┼───┼───┼──┼───
1962│328 │201 │45 │82 │ │ │ │991 │55
──┼──┼───┼───┼───┼───┼───┼───┼──┼───
1963│341 │223 │39 │79 │ │ │ │958 │63
──┼──┼───┼───┼───┼───┼───┼───┼──┼───
1964│329 │174 │35 │77 │ │43 │ │934 │80
──┼──┼───┼───┼───┼───┼───┼───┼──┼───
1965│477 │191 │58 │152 │ │76 │ │1021│124
──┼──┼───┼───┼───┼───┼───┼───┼──┼───
1966│549 │208 │115 │161 │ │65 │ │1105│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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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387 │133 │42 │170 │ │42 │ │1168│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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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307 │120 │34 │121 │ │27 │5 │1188│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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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390 │225 │ │115 │ │50 │ │129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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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365 │186 │ │117 │ │62 │ │121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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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493 │253 │ │147 │60 │33 │ │115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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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568 │265 │69 │141 │68 │21 │4 │12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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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661 │284 │134 │154 │52 │29 │8 │1179│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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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703 │360 │114 │140 │64 │22 │3 │1259│122
──┼──┼───┼───┼───┼───┼───┼───┼──┼───
1975│982 │431 │149 │133 │244 │21 │4 │1490│121
──┼──┼───┼───┼───┼───┼───┼───┼──┼───
1976│1167│569 │163 │152 │246 │19 │18 │1767│119
──┼──┼───┼───┼───┼───┼───┼───┼──┼───
1977│1442│617 │200 │154 │445 │13 │13 │2066│115
──┼──┼───┼───┼───┼───┼───┼───┼──┼───
1978│1760│908 │171 │154 │450 │18 │59 │2255│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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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2611│1239 │355 │174 │620 │24 │199 │2566│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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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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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 款 数 │ 年 末 余 额
年份├───┬───┬───┬───┬───┬───┬───┼───┬───
│总 额 │生产费│生产设│予购定│乡镇企│农民个│对信用│总 额 │其中农
│ │用数额│备数额│金数额│业数额│人数额│社数额│ │民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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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3623 │1615 │194 │169 │1461 │46 │138 │10270 │111
──┼───┼───┼───┼───┼───┼───┼───┼───┼───
1981│5274 │2396 │145 │134 │2362 │175 │62 │3262 │167
──┼───┼───┼───┼───┼───┼───┼───┼───┼───
1982│5719 │2581 │281 │130 │2121 │515 │91 │460 │217
──┼───┼───┼───┼───┼───┼───┼───┼───┼───
1983│8280 │2741 │ │ │3798 │1686 │55 │4003 │394
──┼───┼───┼───┼───┼───┼───┼───┼───┼───
1984│12307 │3901 │ │18 │4732 │3601 │55 │5920 │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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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958~1960年“大跃进”期间共放出贷款1553万元,其中生产费用占81.31
%、预购定金占18.87%。1966~1977年共放出贷款8033万元,其中生产费用占45
.45%、生产设备占12.7%、社队企业占14.91%、预购定金占21.23%、社员贷款占
5.03%、对信用社放款占0.68%。1979~1984年共放出贷款37875万元,其中生产
费用占38.21%、生产设备占2.57%、乡镇企业占39.85%、预购定金占1.65%、农
民贷款占15.98%、国营农业占0.16%、对信用社放款占1.58%。
1975~1978年农村生产队积欠贷款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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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类 │1975年│1976年│1977年│197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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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贷款的生产大队数 │415 │451 │376 │428
生├────────────┼───┼───┼───┼───
│占全部大队的% │50 │54 │45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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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其中:1、欠款1000元以下的│109 │115 │110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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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欠款1000~3000元的 │127 │190 │160 │116
大├────────────┼───┼───┼───┼───
│3、欠款3000~5000元的 │51 │61 │40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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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4、欠款5000~10000元的 │69 │45 │39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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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欠款万元以上的 │59 │40 │27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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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贷款的生产队数 │2061 │2750 │2996 │2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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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占全部生产队的% │35 │46 │51 │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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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1、欠款300元以内的 │510 │475 │580 │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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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2、欠款300~500元的 │260 │650 │736 │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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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欠款500~1000元的 │408 │645 │680 │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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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4、欠款1000~3000元的 │669 │717 │720 │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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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欠款3000元以上的 │214 │263 │280 │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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