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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其他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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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其他税收
盐税 清末民初均称盐课,年征税银3517.58两。后根据币制的改变,由两折 元。建国后,盐税就盐田征收,实行“从量核定,就场征收,税不重负”的制度。 泰安非产盐区,只对调剂者进行补税和退税。1960年起,食盐每吨征税159元,渔 盐29元,农牧用盐55.8元,工业用盐免税。1981年10月,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盐 税条例(草案)》调整税负,食盐每吨征税154元,工业用盐14.5元,食盐改作渔盐、 农牧或工业用盐者予以退税,渔盐、农牧和工业用盐改作食盐者办理补税。1960~ 1984年退补相抵,净征28.6万元。 地方自筹经费属地方收入,随同正税按比例征收。民国时期称“地方附捐”。 1929年《重修泰安县志》记载,年征屠宰附捐538元、酒池附捐4580元、麻附捐125 元、油税附捐203元、牙课附捐2130元,共计7575元。建国后,1950年起,地方自 筹经费随同货物税、营业税、所得税附征,筹收率为正税的1%。1958年,随工商 统一税、工商所得税附征。1984年10月1日起,随工商税的附征部分停征,只对工 商所得税继续附征。1950~1984年共征378.9万元,其中随工商税附征314.4万元, 随工商所得税附征64.5万元。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1983年起,除地方农业税附加、中小学校学杂费收 入、国营企业大修理基金、育林基金外,对于凡有预算外收入的一切国营企事业、 机关、团体、部队和地(市)县所属企事业单位,各主管部门所属集体企业及其他预 算外企业,基层供销社的税后利润,一律按当年实际收入数的10%征集。1983年征 242.5万元,1984年征326.7万元。 附记1938~1945年,日军侵占时,伪政权征收工商税,基本上仍沿用国民政府 旧制。其中:①营业税:1941年《泰安道年刊》记载,1940年共征牙行税3244元, 油业税3596元。②工商所得税:通过商会向泰城和大汶口的大商户实行派交,派多 少交多少,无税率规定。③印花税:只在泰城和大汶口征收。④屠宰税:1941年实 征237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