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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工商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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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工商税
清末,境内工商税有当税、牙杂税、牛驴税、酒税、课程银和盐税,年征税银 1.91万两。民国初期仍沿清制。其后,推行新税,整顿旧税,调整为酒税、烟税、 牲畜税、屠宰税、牙杂税、货物税及盐税,年征银元3.16万元。1929年,国民政府 规定酒税、烟税、营业税、印花税为国税,货物税、所得税、杂税(包括牙税、牲 畜税、屠宰税、油业税)为省税,另征屠宰、酒池、麻、油、牙课附捐为县地方收 入。 1941年起,抗日民主政府开征工商税,其各辖区实行的税种、税目和税率不尽 统一,主要有出入口货物税、牲口交易税、屠宰税、产销税、营业税等。由于形势 变化,时征时停,税源极不稳定。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政府的税收情况基本同上。 建国后,全国统一税制。1950年起,实行“多种税、多次征”的复税制,以适 应当时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状况。至1952年,境内开征的税种有货物税、营业税、 工商所得税、利息所得税、印花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特种消费行为税、车船 使用牌照税等。1953年起,试行商品流通税,简化货物税,修订营业税,取消特种 消费行为税,增加文化娱乐税。1955年增征房地产税。 1958年,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1973年, 将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 ,并将原工商统一税按税目税率进行征收改为按企业按产品分别确定税率征收。 1984年10月实行“多种税、多环节、多层次”的税收新体制,有工商税、产品 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奖金税、工商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屠宰 税、牲畜交易税11种。 1950~1985年5月工商税收共征解入库42019.7万元,占同期财政总收入的71. 15%。 1953~1984年工商各税收入统计表 单位:千元 ────┬──────┬──────────── \ 项目│ │ 其 中 : 年 \ │工商各税收入├───┬───┬──── 份 \ │ │工商税│所得税│其他各税 ────┼──────┼───┼───┼──── 1953 │315 │ │ │315 ────┼──────┼───┼───┼──── 1954 │865 │463 │ │402 ────┼──────┼───┼───┼──── 1955 │1138 │705 │47 │386 ────┼──────┼───┼───┼──── 1956 │1291 │682 │89 │520 ────┼──────┼───┼───┼──── 1957 │1349 │639 │231 │479 ────┼──────┼───┼───┼──── 1958 │1078 │596 │78 │404 ────┼──────┼───┼───┼──── 1959 │4351 │3883 │241 │227 ────┼──────┼───┼───┼──── 1960 │5031 │4062 │628 │341 ────┼──────┼───┼───┼──── 1961 │5227 │4301 │683 │243 ────┼──────┼───┼───┼──── 1962 │7602 │5958 │1096 │548 ────┼──────┼───┼───┼──── 1963 │7248 │5271 │1199 │778 ────┼──────┼───┼───┼──── 1964 │7128 │5046 │1190 │892 ────┼──────┼───┼───┼──── 1965 │7427 │5046 │1504 │877 ────┼──────┼───┼───┼──── 1966 │6028 │4103 │1323 │602 ────┼──────┼───┼───┼──── 1967 │5983 │4125 │1140 │718 ────┼──────┼───┼───┼──── 1968 │6329 │4396 │1101 │832 ────┴──────┴───┴───┴──── 续表 ────┬──────┬──────────── \ 项 │ │ 其 中 : 年 \ 目│工商各税收入├───┬───┬──── 份 \ │ │工商税│所得税│其他各税 ────┼──────┼───┼───┼──── 1969 │6771 │4930 │1272 │569 ────┼──────┼───┼───┼──── 1970 │7851 │6445 │928 │479 ────┼──────┼───┼───┼──── 1971 │9222 │7946 │1022 │254 ────┼──────┼───┼───┼──── 1972 │11341 │8989 │1632 │720 ────┼──────┼───┼───┼──── 1973 │12796 │9841 │2703 │252 ────┼──────┼───┼───┼──── 1974 │11154 │8456 │2517 │181 ────┼──────┼───┼───┼──── 1975 │14808 │11323 │3304 │181 ────┼──────┼───┼───┼──── 1976 │18456 │14187 │4120 │149 ────┼──────┼───┼───┼──── 1977 │22939 │17553 │5233 │153 ────┼──────┼───┼───┼──── 1978 │24566 │19711 │4829 │26 ────┼──────┼───┼───┼──── 1979 │24163 │20971 │3173 │19 ────┼──────┼───┼───┼──── 1980 │23325 │19404 │3908 │13 ────┼──────┼───┼───┼──── 1981 │21948 │18625 │3269 │54 ────┼──────┼───┼───┼──── 1982 │25917 │23126 │2810 │-19 ────┼──────┼───┼───┼──── 1983 │29180 │25534 │3480 │166 ────┼──────┼───┼───┼──── 1984 │33906 │30037 │3835 │34 ────┴──────┴───┴───┴──── 建国后,除征收上述工商各税外,还征收盐税、地方自筹经费、国家能源交通 重点建设基金。至1985年5月共征976.7万元。 营业税 清末开征,当时并不称作营业税,如当税、牙杂税等。当税按当铺征 收,年征税银5两;牙杂税对工商业者征收,年征税银77两。民国初期沿清制。 1929年,税制改革,设3个主要税种。①商店营业税:按商店销售额计征,当年税 款5470元。②牙行税:每5年评定1次,共分6等,一等行(年牙贴费300元以上者)年 征200元,二等行(年牙贴费250元以上者)年征150元,三等行(年牙贴费200元以上 者)年征100元,四等行(年牙贴费150元以上者)年征70元,五等行(年牙贴费100元 以上者)年征40元,六等行(年牙贴费60元以上者)年征20元;对庙会、山会、牛驴 骡马大会等另立专门牙行(称“上上一等行”)税额不限,随时决定。1930年查定牙 行151家,共征税款47354元。③油业税:分4等定额征收,甲种榨(日产油120公斤) 年征30元,乙种榨(日产油80公斤)年征24元,丙种榨(日产油40公斤)年征14元,丁 种榨(日产油25公斤)年征10元。1930年征税款6748元。 1947年,境内解放区征收营业税,以营业纯利为课税标准,实行分级累进税率: 纯利满5千元税率3%;纯利超过5千元者,其超过数税率3.17%,5千元税额不变,与 超过数之税额合并征收;纯利每增3万元,税率递增0.17%;纯利297万元以上的超 过部分,税率20%;对非营利单位或纯利不足5千元者免税。每年两期征收。1949 年调整起征点和税率,季纯利不足万元者免税,万元以上者分13级,税率5~35%, 并改为按季征收。 建国后,1950年起,对公营、私营、公私合营、合作社营的18个行业征收营业 税,税率共6个,其中酒、烟及化妆品、迷信品税率3%,麦粉、棉纱、丝、布及机 器机械、电子原件等税率1%。当年征收27.1万元。至1957年共征829.6万元。1958 年9月该税并入工商统一税。1984年10月1日,重新开征,有商业(包括批发业务)、 服务业、建筑安装业、金融保险业、邮政电讯业、交通运输业、娱乐业11个税目、 21个税率,其中商品零售业税率最低(3%),铁路运输业税率最高(为15%)。当年3个 月征收287.6万元。 临时商业税 1951年10月起,对于无固定地点和商品的个体无证商贩,按销售 额依率计征,起征点为每次销售额15元,销售粮食、棉花、药材税率4%,其他货物 6%。至1957年,年均征收20万元。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改称临时经营税,征税 范围扩大为凡未经批准或违法从事工业、商业、运输、建筑等经营活动者一律征税, 税率10%,起征点20元。1963年前年均征收20万元。1964~1981年年均征收1.5万 元。1982年征收3.2万元,1984年征收15.7万元。 烟酒税 1910年查定酒锅102座、糟池437个,年征酒税银15295两。1912~ 1925年每年查定一次,酒锅最少76座(1916年),最多142座(1925年),年均征收税 银3万元左右。1929年,烟酒税及烟酒赁单费定为国税,尽收尽解,其中酒税每5年 查定1次,按池计酒,依酒计税。当年查定酒店142家、糟池458个,全年销酒109. 46万公斤,共征酒税3.06万元,同时每店缴赁单费1元。烟税每年查定1次按销量计 税,共查定烟丝商12家,年销烟丝9000公斤,征税39元。 1941年9月,对外地进入抗日民主政府辖区的酒征收100%的入口税,并厉行查 私缉私。1948年9月,贯彻《山东省烧酒专酿及取缔私酒暂行条例》,各种烧酒均 由政府专酿专销,专卖利润全部上交,不另征税,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酿。建国 后,烟酒税于1950年并入货物税。 所得税工商所得税:1929年起,对工商业者和其他盈利者征收,实行超额累进 制,税率10个。年收入2千元以下者税率最低,为5%;20万元以上者税率最高,为 50%。对军政公教人员俸给、美术著作所得及学费、法定膳养费等非盈利所得免税。 1950年起,对预算外国营企业、公私合营、合作社营、私营工商业户征收所得 税,实行21级全额累进税率,并对农具制造业和文教用品制造业减征20%,建筑器 材制造业减征15%,机械修理业、普通必需品制造业、医疗业、第二类运输业减征 10%。当年征收3.3万元。至1962年共征805.8万元(其中公营企业47.9万元、供销 合作社339.9万元、工交合作社278.3万元、私营业户36.9万元、其他企业102.8万 元)。1963年废除21级全额累进税率,实行各种经济成分区别对待:个体经济税率 最高、负担最重,按14级全额累进税率,全年所得在1.8千元以上者征税再加成; 合作商店按9级超额累进税率,全年所得超过5万元者征税再加成;手工业生产合作 社和交通运输合作社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县以下合作社按39%的比例税率。1983 年,对个体经济减轻税负,改为8级超额累进税率。1984年1月起,乡镇村办企业亦 实行8级超额累进税率。1950~1985年5月共征税款5825.3万元(其中供销社1685.2 万元,手工业、交通运输合作社1973.6万元,街道企业288.1万元,乡镇企业1270 万元,个体业户5.5万元,其他企业602.9万元),年均253.3万元。 利息所得税:1951年起,对企业存款利息所得征税,1958年停征,执行8年共 征3.6万元。 国营企业所得税:1983~1984年,国营企业分两步实行“利改税”,将上交利 润改征所得税。大中型企业按比例税率55%计征;小型企业、饮食服务业和经营性 宾馆、饭店、招待所等单位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最低10%,最高55%。1983~ 1985年5月共征税款4110.2万元。 个人所得税:1980年9月起,对个人工资、劳动报酬、特许使用费、财产租金 等月收入超过800元的部分,按7级税率计征。月收入801~1500元者税率5%,超过 1.2万元者税率45%。 印花税1929年开征,商事、民事、凭证须贴印花者计26种,其中按件贴花者15 种,按面值金额贴花者11种。印花税票由邮局发售,税款直解中央。 1950年起,对商事、产权等行为订立和使用之凭证,依其性质分为按金额比例 贴花和按件定额贴花两类。1958年9月1日,并入工商统一税。执行8年共征28.2万 元。 牲畜交易税1916年开征,时称牲畜税,向业主征收牛、马、骡每头税1元,驴 每头税0.3元,驹犊减半。1929年征收11250元。1941年征收1280元。 1942年境内抗日民主政府辖区开征牛马骡驴买卖税,向买主从价征收,税率3 %。 建国后,1950年起改称牲口交易税,当年征收11.2万元,至1954年年均征收13. 5万元。1955~1957年年均征收3.6万元。1958年征29万元。1959年仅征1000元。 1960~1961年分文未征。1962年起,为扶持社队集体经济,集体购买牲畜一律免税, 只对个人征收,是年共征10.4万元。1963年1月税率上调为5%。1963~1965年年均 征收9.86万元。“文化大革命”中,牲口交易极少,1966~1976年年均征收6000余 元。1983年征收15.2万元,1984年征收4.8万元。 屠宰税民国初期开征,1922年征收1140元。1932年起,按屠宰头数定额征收: 牛每头1元,猪每头0.3元,羊每只0.2元。当年征收17948元。 1941年,境内抗日民主政府辖区对猪羊从价征税3%。1946年4月改按定额征收: 猪每头30元,羊每只10元,老残菜牛每头100元。1948年10月改按从量计征,猪每 头征肉3斤,羊每只征肉1.5斤,并严禁宰杀耕牛。 建国后,1951年起,按量从价依率计征,税率10%;对农民自养、自宰、自食 的猪羊和伊期兰教三大节日屠宰自食的牛羊均予免税。至1957年年均征税19.87万 元。1957年取消农民自养、自宰、自食免税规定,改为农民春节宰杀自养猪羊,除 头蹄下水不征税外,再按身肉重量给予猪8%、羊20%的免税照顾。1958年实征15 万元。1959~1962年人民生活困难,肉食匮乏,年均征收仅6.43万元。1963~1972 年年均征收33.1万元。1973年,企业应交的屠宰税并入工商税,只对个体屠宰户和 农民自养自宰征税。实行定额征收,猪每头2元,羊每只0.4元,菜牛每头4元。是 年征8.4万元。1974年征2万元,1975年征1万元,1951~1984年共征税款506.4万元。 货物税1925年征收统捐,商民不承认,旋起风潮,不久撤销。次年9月改换名 目,开征货物税,税率为2%,再加贴印花。货物在本省起运本省落地者只征一次, 再过局卡概不重征。1929年此税调整,境内因无应税货物,未再征收。 1942年,境内抗日民主政府辖区征收入出口货物税,对必需物品,如军火器材、 枪械机件、中西药品、军用化学物品、钢铁、棉纱、洋线、各种纯棉质布等禁止出 境,入境免税;通用货物出入境税负持平;对非必需品和奢侈品,出境低税或免税, 入境高税。如烧纸、神香、化妆品、毛织品、罐头、金银首饰等物品,出境免税, 入境税率为50%。1946年4月起,对手工制卷烟每支征3分,机制烟每支6分,土烟叶 按价征5%,烧纸每块征100元。1948年10月起,对烧纸、神香、鞭炮、锡箔、黄表 纸5种迷信品,从价征50%。1949年对火柴从价征15%,化妆品和卷烟从价征40%。 1950起,对酒烟、鞭炮、迷信品、毛制品、普通用纸、砖瓦、植物油、火柴、 原木等37种产品征货物税。其中粮食酒税率80%、烟丝税率45%。1958年并入工商 统一税。8年共征753.9万元。 商品流通税 1953年起,对酒类、麦粉、毛皮、火柴、原木等21种商品,将原 来从生产到零售的一道货物税、三道营业税、三道印花税合并为一次就厂征收,以 后的调拨、批发、零售不再征税。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6年共征413万元,其中 酒税400.2万元,占96%。 车船使用牌照税 1951年开征。时境内尚无机动车,只对马车、地排车和自行 车定额征税,马车每辆每年12万元(旧币),地排车、自行车每辆每年3万元(旧币)。 1962年起,对机动车辆定额征税,载客汽车每辆每季35~40元,载重汽车每吨每季 12元,机动三轮车每辆8元。1966年起,对自行车免税,是年实征2.8万元。1973年 起,各类企业应交的车辆牌照税并入工商税,保留对个体运输业和外国人征收车船 使用牌照税,年征税款3千元左右,1978年停征。27年共征62.4万元。 特种消费行为税 1951年1月开征。只对泰城的心中乐、桃园春、异兰芳3家饭 馆征收筵席税,对中西、连升两家旅馆征收旅馆税。筵席每次消费3万元(旧币)以 上者征税10%,旅客每次消费2万元(旧币)以上者征税5%。1953年停征。 文化娱乐税 1953年开征,电影院10%,剧院、杂技团、电影放映队5%, 1966年停征。 城市房地产税 1955年起,对城关区内各类企业、城市居民和房地产管理部门 开征。税率按房地产总值或租金分别以1.8%、18%征收。1973年后,各类企业应 交税款并入工商税,保留对城市居民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征收此税,1978年停征。24 年共征299.5万元,年均16.6万元,其中1955~1962年年均11.3万元、1963~1972 年年均24.9万元。 工商统一税 1958年9月,原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 商统一税,同时开征酒类、烟丝、土烟叶、粮食、植物油、淡水产品、土布、蚕丝、 皮革、毛制品、肥皂、化学肥料、水泥、砖瓦、原木、电力、鞭炮焰火等37个税目 以及商业零售、交通运输、服务业3类5个税目,1972年底停征。13年共征7812.2万 元,其中酒类税款1518.2万元,占本税总额的20%;商业零售税款3277.6万元,占 本税总额的41.49%。 工商税 1973年1月1日起,原工商统一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实行一户一率一次征收,分工业、交通运输、农林牧水产品 采购、商业零售服务4大类、49个税目、28个税率;同时,对少数税率有所调整(支 援农业生产的产品下调,高档产品上调),取消对中间产品征税。1984年停征。12 年共征20882.2万元,年均1740.2万元,重点税源商业零售占31%,机器、机械占 18%,印染、纺织占13%,酒类占12%。 产品税 1984年停征工商税后,对原工商税中的工农业产品部分改征产品税, 按产品流转额依率计征。工业产品24类、260个税目、338个税率,农林牧水产品10 个税目、14个税率,其中消费品和奢侈品税率为30~60%、生活必需品和支农产品 税率为3~5%。至1985年5月共征收1494.4万元,重点税源酒类税款占29.2%。 增值税 1983年1月1日起,对机器机械及其零配件、汽车、农业机具及其零配 件、绸缎印染、西药6种产品,就产品增值部分征税。1983~1985年5月共征793.3 万元。 建筑税 1983年10月1日起,对国营企事业、机关、团体、部队等利用更新改 造资金、国家预算外资金、地方机动财力、各种自有资金及贷款等从事建筑工程, 均按投资总额依税率10%计征。1983~1985年5月共征128.8万元。 奖金税 国营企业奖金税于1984年开征,就全年奖金发放总额超过4个月标准 工资的部分依率计征:超过4~5个月部分税率30%,超过5~6个月部分税率100%, 超过6个月部分税率300%。集体奖金税和事业单位奖金税于1985年开征,税率比照 国营企业奖金税计征。 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5年起,凡交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均按所交“三税”总额依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按交税所在地分别规定为: 泰城7%,省庄、山口、黄前、范镇、峪、徂徕、大汶口、邱家店、满庄、北集 坡、粥店11个镇5%;其他乡村1%。1985年1~5月共征100.7万元。 集市交易税 1962年8月起,为加强市场管理,对集市上出售旧钟表、旧自行 车、猪、羊、家禽、肉类及生姜、核桃、栗子等土特产品均予征税,税率为5%。 1965年底停征,但仍保留税种。4年共征17.4万元。 农村工商税 纳税对象为乡镇村(社队)所办企业和农民(社员)个人。此项税收 约占总税收的25%左右。但税源分散,征收面广,政策性强,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 利益和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1966年起,对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所办企业 开征所得税,起征点600元,按20%税率计征。1977年1月1日起,改按15~45%的4 级超额累进税率,起征点2400元。1979年改按20%税率,起征点3000元。1981年起, 凡从事生产经营的社队企业均征收工商税,所得利润扣除起征点3000元后,均按20 %的税率征收工商所得税。但同时规定符合以下6种情况可免征工商所得税:①社 队企业生产的肥料、农药、兽药、农机具的销售收入和经营农机具修理、饲料加工、 打井、排灌、耕作等作业收入;②社队企业生产的塑料薄膜、石器、草条苇等编制 品用于农业生产的销售收入;③社队企业生产的砖瓦、石灰、水泥及其制品、陶瓷 涵管、砂、石等以不含税价格销售给本公社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和公益事业者;④队 办企业经营直接为社员服务的豆腐坊、粉坊、油坊、酱醋坊、粮棉加工、理发、缝 纫、浴室、修理修配等业务收入;⑤社队企业从事纯属服务、手工加工劳务性的业 务收入;⑥社员在市场销售自产和集体分配的应税农林牧水产品,每次销售额不满 30元并持有社队自产自销证明的。1982年7月1日起,社队企业工商税调整为:①社 队企业生产销售的烟、酒、糖、棉、纱、鞭炮、焰火、电子产品、焚化品、化妆品、 丝绸、油漆、家用电器、皮革制品、橡胶制品等20种产品,一律征收工商税,不减 免。②城市郊区的社队企业以及农村开设在城市的社队企业,均按8级超额累进税 率征收工商所得税,取消原20%税率和3000元起征点的规定。对新建企业在开办初 期有困难者,给予减免所得税1年的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