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二节 契税 资料库:泰安市情资料库 章节:泰安市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3/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3/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3/article/424/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3/article/424/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二节 契税


    清末,契税从价征收,买契9%,典契6%。
    1913年,泰安县知事冯汝骥恐吓、诱骗并施,实行大规模的契税初验和续验。
上等瓦房按契价加两倍征收,中等瓦房按契价加倍征收,下等瓦房按契价征收,上
等草屋按契价加倍征收,中、下等草屋按契价征收。共征解洋19.7万元,贴用契纸
28.9万张。1914年,沿“买九典六”旧税率,限成契6个月内完税。1917年,税率
改为“买六典三”。1934年,以“买六典三”为限度,并按正税的半数征收附加,
逾、短、匿的罚金不超过应纳税额。
    建国后,1953年开征契税。买契从价征6%,典税从价征3%,赠与契按现值征
6%。限产权变动成契3个月内完税。逾期罚金不超过应纳税额的50%,隐匿不报罚
金不超过税额的3倍,匿报产价罚金不超过税额的2倍。是年征收4.21万元。1955年
征收4.12万元。1956年后,土地归集体所有,房屋买卖很少,故契税收入大减。
1974年征收332元。1978年后,城乡房屋买卖、典押、赠与、交换数量不多,契税
征收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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